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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民主政权时期政府组织立法实践简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政权形态萌芽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无论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还是抗日民主政权时期,抑或解放战争时期,当时以“组织”命名的政府组织立法的数量非常多。同时,该大纲对各政府部门的组织立法进行了授权规定,即采用组织规程的形式单独规定各政府部门的组织。

中共民主政权时期政府组织立法实践简析

新中国政权形态萌芽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无论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还是抗日民主政权时期,抑或解放战争时期,当时以“组织”命名的政府组织立法的数量非常多。因此,可以说,中国政府组织法主要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政府组织立法

1.中央政府组织立法

在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中央政府层面主要是由中央苏维埃组织立法来对中央政府组织进行规定。如1934年2月17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对中央政府组织进行了规定,并设置了人民委员会制度;同时,也授权对人民委员部另行进行组织立法,但从当时立法实践来看,其似乎并没有相应的组织立法形式。不过,其存在着组织纲要形式,如1932年1月27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

2.地方政府组织立法

除中央政府组织立法外,在这一时期,地方政府组织立法也相应展开。例如,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对地方政府组织进行规定,主要包括区、县、省执行委员会的组成,区、县、省执行委员会的部门及其机构,区执行委员会生活费规定,县执行委员会生活费规定,省执行委员会生活费规定,各部委员会规定,地方苏维埃的具体工作。[55]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地方政府组织被称为区、县、省执行委员会。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政府组织立法

1.中央政府组织立法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央政府组织立法主要表现为边区政府组织立法。如《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对边区政府组织进行了规定,其包括边区政府的组成、边区政府的职权、边区政府主席的职权、秘书处的职责、民政厅的职责、财政厅的职责、教育厅的职责、建设厅的职责、保安司令部的职责、保安处的职责、审计处的职责、各部门长官及其职权、其他规定等内容。[56]从这一时期的组织立法情况来看,其显然不同于苏维埃政权时期的组织立法,不仅改变了人民委员制,采用政府制,而且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地位和边区政府组成部门的职责和人员。[57](www.xing528.com)

2.地方政府组织立法

在这一时期,地方政府组织立法主要是针对县、区、村三级政府组织进行立法。例如,1941年11月边区二届参议会审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该条例对县政府组织进行了规定,包括县政府的组成、县政府机构、单行法规制定权、县政府委员会、县长职权、县政府各机构职权、县政府职责、其他规定,等等。[58]从该条例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基本上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政府组织立法相同,对政府机关、职权和人员均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政府组织立法

1.中央政府组织立法

解放战争时期的组织立法基本上延续了抗日战争时期的组织立法模式,主要采用的是政府组织条例或者大纲等形式。比如,《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对政府组织进行了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的组成、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的职责、中原临时人民政府主席的职权、中原临时人民政府部门及其长官、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命令、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中原临时人民政府的会议制度、其他规定,等等。[59]从这一组织大纲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不仅规定了人民政府的地位,而且还对政府的组成部门进行了规定。同时,该大纲对各政府部门的组织立法进行了授权规定,即采用组织规程的形式单独规定各政府部门的组织。

2.地方政府组织立法

解放战争时期的地方政府组织立法主要是以组织规程形式出现的。比如,1949年6月1日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暂行组织规程》,其内容大致包括省人民政府的组织、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厅事务、各部门关系规定,等等。[60]该组织规程对政府组织立法内容规定非常详细,不过其侧重于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规定,而对内设机构及其人员却未作详细规定。[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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