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国政府组织法追求民主不同,日本政府组织立法更加强调效率。因此,日本政府组织立法主要集中于国家,政府组织权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可将其概括为多元、多级、系统、单独的立法模式。[33]具体可分为国家层面政府组织法和地方层面政府组织法。
(一)政府组织立法起源
日本现代的政府组织法律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日本在“外部压力”下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的“三权分立”制取代了以天皇为中心的君主立宪制。在此基础之上,日本的政府组织法律制度得以发展,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34]
(二)政府组织立法变迁
日本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十分重视政府组织立法。除了宪法对内阁和地方自治等重大政府组织法问题进行规定外,日本还制定了几十部政府组织方面的法律。具体而言,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主要层次:第一层次是《内阁法》《国家行政组织法》《地方自治法》。这一层次的政府组织法主要是规范重要的政府机关以及对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的重要问题进行规定。第二层次是国家各行政机关的设置,《总定员法》《地方税法》《地方财政法》等。这一层次的法律是根据上述政府组织基本法律来制定的。第三层次是内阁关于政府组织的政令、省令,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条例和规则等。这一层次的法律文件是对第二层次法律的进一步细化。[35]
(三)政府组织立法现状(www.xing528.com)
日本奉行行政组织法定原则[36],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事项都由法律规定,包括行政组织的设置、职权、责任等。相较于其他西方国家而言,日本政府组织法最为系统、具体以及明确。[37]
1.国家层面政府组织法
从法律渊源来看,日本的国家行政组织法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日本宪法设专章规定了内阁的地位及职权。比如,《日本宪法》第65条规定:“行政权属于内阁。”第73条规定:“内阁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执行下列各项事务:诚实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外交关系;缔结条约,但必须在事前或根据情况在事后获得国会的承认;按照法律规定的准则,掌管有关官吏的事务;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为实施本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政令,但在此种政令中,除法律特别授权者外,不得制定罚则;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及恢复权利。”除宪法规定以外,日本还通过《内阁法》《国家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定员法》,府、省、委员会和厅设置法,各种审议会设置法或设置令以及有关国家行政组织的省令、府令等对政府组织的有关事项作具体的规定。
2.地方层面政府组织法
在日本,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渊源主要是《日本宪法》《地方自治法》以及一系列有关地方自治制度的法律。《日本宪法》设置专章确定地方实行自治,并规定了地方自治机关的设置与职权等事项。《地方自治法》是日本地方自治的基本法,其明确规定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都是自治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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