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织法的根本宗旨在于“法治行政”。基于视角和立场的差异,目前学术界对于法治行政的具体内涵并无公认的权威性界定。从现有的观点来看,一般是从行政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来解读法治行政之意涵,主要有行政法定说、依法行政说、行政法治说三种解说路径。
(一)行政法定说
法治行政意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来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无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进行。据此,现代行政必须恪守如下三个原则:(1)法律保留,即行政活动必须有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为根据。无论是侵益行政,还是授益行政,都必须有法律依据。(2)法律优先,即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且行政措施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3)司法审查,即行政法上的一切纠纷均服从司法法院审判的统制。
(二)依法行政说(www.xing528.com)
法治行政意指行政主体从事行政活动必须要以法律为依据,一切行政措施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否则即构成违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现代行政必须恪守如下三个原则:(1)依法平等。平等是法律的实质,执行法律应当坚持平等原则。为此,行政机关执行业务,对处于同样条件下的公民应当适用同样的法律、法规,而不应有差别待遇或者双重标准,以免形成特权阶层。(2)依法限制。法治行政是对公民和政府两个方面而言的。对公民而言,其合法权利受宪法及法律的保障,凡法未明文禁止的,不得惩之,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依据才能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干涉或限制;对行政机关而言,其职权的行使须有法定的范围,不得违法超越,凡法未明文规定(授权)的,不得行之,做到权力来源(取得)合法化,权力运行合法化,权力制约合法化,对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应依法处理,不得任意侵害。(3)依法负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如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致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应就其行为而负各方面的法律责任,以示其与人民共同守法。
(三)行政法治说
法治行政内在要求行政法治,具体包括两层含义:(1)在行政组织层面,意指各种政府机关、政府机构作为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组织,应当依照宪法、组织法而设立,不同政府机关和政府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应当明晰、确定。概而言之,在政府与法律的关系方面,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法管理,政府对法律负责。(2)在行政权运行层面,强调所有政府机关、政府机构都应当依法行政,行政权运行的各种机制都要在法律上予以规范,要求政府在一切行为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以使人们能够准确预测政府在某一情况下使用强制权力,并据此来安排个人事务。(3)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要求各种政府机关在行政权力的运作领域,应当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行使权力,贯彻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促进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并接受行政监督,实现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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