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对法律的尊重程度,或者说法律的权威性决定司法官员的行为。德国刑法学家赫思曼说过,刑法理论的细化、刑法典的严密与复杂、法律工作人员的高层次专业化水平,是保证案件的裁决精确与合理,保证能够克服复杂司法问题的必要前提。[29]事实上,如果越不重视刑法典的严密与复杂,越不重视刑法理论的建设,那么非职业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就会越重要,必然会酿成不注重司法职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建设的后果,造成司法队伍大众化现象严重,大众化司法队伍必然造成司法人员素质低下,使司法人员缺乏对司法职业必要的神圣感,心甘情愿地混迹于世俗关系之中,由大众化的司法人员操纵着非大众化的司法权力,必然导致司法的不公和司法腐败。正如柏拉图所说的:“当你有了一个组织得很好的国家,这个国家又有着制定得很完美的法典,那么任命不称职的官员负责施行法典乃是浪费了优良法典,整个事业沦为一出滑稽戏。而且不仅如此,这个国家将发现,它的法律正在大规模地损伤它本身。”[30]培养一支拥有高水平法律政策的执法队伍,对保障公正司法和理性司法的重要意义。因为,“在理想的观念模型中,司法机构常常被界定为旨在以一种确保争诉各方都公平和正当的方式使冲突解决制度化的专门组织”[31]。可见,建立高素质的司法职业群体,对保障公正司法的重要价值。
在理论层面,抗诉权的使命是要规制好国家审判权的运行,确保审判权的运用能够发挥好对社会的保护功能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在实践层面,抗诉权的目标是要审查发现并督促审判机关纠正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这就要求行使抗诉权的检察人员具有比被监督主体更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错综复杂的环境和事实中发现被监督事项是否存在错误,也才能有能力和底气引导被监督主体纠正自身的错误。强化检察人员的专业化建设,明确检察官客观中立的角色地位、注重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比其他司法人员更具有迫切性。
(一)明确检察官客观中立的角色地位
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这一概念肇端于德国,其表述多样,如“客观义务”、“客观性义务”、“客观公正义务”、“客观公正原则”、“客观主义义务”等。德国学者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包括追求实质真实、平衡控辩实力悬殊和追求法律的公正实施。[32]日本学者松本一郎先生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本质上是指检察官为了发现真实情况,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而非当事人的立场进行活动,但随着诉讼模式的发展,在对抗制结构下的检察官不仅作为一方当事人,而且还必须肩负维护正当程序或者协助公正审判的义务。[33]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检察官客观义务进行了研究,他们从不同角度阐明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主旨及诉讼目的。其概念表述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理念说,即从内心信念和价值观念上论述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实质[34];二是制度说,即从法律规范和程序设计的层面论述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法定性和职责性[35];三是原则说,即从法律精神的层面论述了客观义务是检察官执法的基本准则[36]。
笔者认为,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公共利益的看护人”[37],其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它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查明案件真相,准确地执行法律。因此,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现代检察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应成为检察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抗诉权的运行中,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不仅是一种司法要求和诉讼理念,而且也是一种法定的职权和义务,是指检察官从客观立场出发,以追求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并重为目标,特别注重程序正义的理念、规范和行为。(www.xing528.com)
(1)强调客观立场。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在行使抗诉权的过程中,必须以法律监督者自居而不能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必须以维护法律正确统一为使命而不能以追求胜诉为目标,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履行抗诉监督职能。如果判决违反了法律,而且不管该判决结果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都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以维护司法公正。其次,检察官是回避的对象而不是享有回避申请权的当事人。回避就是为了实现客观公正的诉讼结果,检察官负有依法回避的义务就意味着检察官不是一方当事人。这也是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重要体现。
(2)追求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在行使抗诉权的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追求过程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总体价值目标,坚持法律真实、依法纠错。
(3)注重程序正义。在抗诉权的行使过程中,要注重理解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关系,注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当两者遇到冲突时,要以程序公正优先。检察官应当确立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能,防止当事人受到任何形式上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检察机关具有相对的优势,为了保障辩护方有效行使辩护权,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在程序上适当向辩护方倾斜,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合理平衡。
(二)注重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素养
“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38]这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描述。我国检察官所担负的对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监督职能,要求检察官除了具备高水平的法律专业技能外,还应当至少拥有与法官同样的职业道德素养。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是指检察官职业群体在履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则,必须具有的道德传统、道德心理意识和道德品质,是主观上道德认识和客观上道德行为的统一。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看,检察官必须树立以下职业操守:(1)崇尚法治,必须从内心深处牢固地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要有对法律和公平正义无限忠诚的信念;(2)公正执法,在执法中以法律为圭臬,唯法是尊,不徇私情,不避亲疏;(3)清正廉洁,不贪财物和女色;(4)刚正不阿,不畏权贵,不屈服于各种外在压力;(5)能掌握社会的脉搏,明察秋毫,深谙民情,在事实认定上,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唯实唯真。正如英国霍布斯所描述的,“要对自然中主要的一条——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一点不在于读别人的书籍,而在于自己善良的天赋理性和深思熟虑……其次,要有藐视身外之物——利禄的精神。最后,要能超脱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要深入调查,不为假象所迷,不听君言不畏权贵,不为利诱,不徇私情”[39]。要确保我国的检察人员树立上述检察职业道德,就必须加强检察职业操守的教育,使每个检察官都熟练掌握检察官职业操守的基本内容,并逐渐内化成检察官稳定的内心信仰和行为规范,并能自觉地将其运用到法律监督的实践中,指导和规范自身的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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