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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权研究:有错必纠的关键?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表明,抗诉权在运行一直秉持着有错必纠的理念。应该说有错必纠是我国多年来奉为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符合我国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传统,是一项非常理想的司法原则,它包含着两个假设前提:一是法院的裁判错误是可以判明的;二是检察院有能力判明。

抗诉权研究:有错必纠的关键?

实践表明,抗诉权在运行一直秉持着有错必纠的理念。应该说有错必纠是我国多年来奉为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符合我国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传统,是一项非常理想的司法原则,它包含着两个假设前提:一是法院的裁判错误是可以判明的;二是检察院有能力判明。[33]

(一)法院的裁判错误是否可以判明

与判例法不同,作为成文法国家,不同地域、不同法官面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尽管法官作出判决时理由充分,却难为普通大众所接受,以致怀疑法院审判的随意性。对司法裁判者来说,必须遵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由此在确实的依据和准绳下,案件的裁判结果应该是确定的,如果一旦发现裁判与预想的不一致,就必须“有错必纠”,纠正错误的裁决,落实正确的裁决,这既是一种司法态度,也是一种司法追求。它的积极意义在于,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个案的实体公正,意在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误都得到彻底纠正。不过,它更像是一种追求,是一种理想状态。因为,同案不意味着它就只是一种结果,“错案”隐含着这样一种认识,即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裁判,否则就是错误的裁判。但事实情况并非如此,在许多情况下,不同的法官(包括检察官)、不同的法学家以及不同的律师对同一案件的正确裁判的理解显然不会完全一致,何况加上一些当事人认知及证据收集等外在因素,一个案件可能存在多个裁判结果,而这些裁判结果都不能说是错误的。正确裁判结果并不是唯一的,不能以一个人裁判结果的正确为理由来证明和指责裁判结果的不正确。[34]而且,在众多的案件中,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只不过简单案件的不确定性相对弱些,疑难案件则相对强些。如果法官审理案件如同做算术题一样,只能得出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那么,法官的实际审理和自由裁量都算多余,法官的工作就简化为接收案件和输出审判结果,而这显然是不合法治要求的。

诉讼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作为法官审判对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并不是重复出现的。法官既不能无限期地去调查案件,更不能回溯到案件发生的时空中去,在诉讼中,案件的事实是已经发生了的过去时态。法官只能通过证据的采信最大限度地再现案件事实。但再现仍不是当时的事实,任何的复原都只是无限接近事实。法官没有亲历过,检察官也没有。我们平常所说的“实事求是”常常是把政治术语和法律术语混淆使用。“实事求是”作为政治术语使用时,其“实事”属于认识论范畴,它要求人们通过循环往复的认识最终认清事件的客观真实面目,而在诉讼中,“实事”是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支持。如果将两种理解混同,则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是一种近似于客观事实的认定,它的认定是通过一系列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活动来确定,法官通过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物证等证据的观察、分析、判断从而查证案件真实情况,法官看到的事实,很难说是客观事实本身。在实践中,因为一些当事人举证的问题使得证据不充分,导致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甚至存有很大的差异,这些不一致可能会导致裁判的不一致,这也是为法治所允许的。以“实事求是”为指导思想,要求以案件的“客观真实”为裁判依据的诉讼规则,实际上是存在这样一种假设,即每一个法官都是公正廉明、毫无偏失、精通法律、经验丰富、精明强干的,然而现实社会中我们很难获得这种“应然”性条件。如果仅将客观事实本身作为参照标准的话,那么法院的裁判会有错误,检察院的判断也同样会有错误。如果把“有错必纠”这一思想不加分析地运用到抗诉诉讼程序上去时,就会导致无论在什么时候发现错误的裁决,都可以向审判机关抗诉,这显然不符合定纷止争的原则,如果按照这一指导思想来抗诉,就会出现只要没有满足纠纷一方的要求,纠纷的解决就永无尽头。更何况民事审判案件在逐年增长,案多人少也是民事检察必须面对的,要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正确裁决,裁决中每一个错误都能被发现,发现的错误每一个都能得到纠正,这是难以实现的。

(二)检察院是否有足够能力判明(www.xing528.com)

如上所述,审判人员素质欠佳是抗诉权存在的现实之基。同样,对检察机关而言,检察官的素质能力是否足以对错误裁判作出判明呢?

(1)检察官对诉讼活动的非亲历性,使得其对抗诉的判明显得模糊。诉讼程序是一套设计严密、规则严谨的体系,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谁主张谁举证等一系列的诉讼原则和诉讼规则。检察官一般没有直接参加案件审理,只是根据申诉材料、案卷等进行书面审查,这种非亲历性使得其对抗诉的判明显得模糊。

(2)检察院刑事申诉部门和民事部门人员配备少,人才短缺。与法院的审判力量配置及其所审判的案件数量分布情况相比较,检察院刑事申诉、民事部门人员配备就显得很单薄,审判监督的人才队伍尚未形成应有的规模,人才短缺十分严重,与占到整个检察监督的半壁江山的工作量明显不相适应。目前,全国仅有山西、福建、湖南、广东、海南、四川、云南、贵州8个省级检察院和部分地市级检察院单独设置了刑事申诉检察机构,绝大多数检察院的刑事申诉检察业务与控告检察业务由一个部门承担,而且不少地方迫于信访压力,对控申部门的人员主要是按照信访工作要求进行配备的,人员的素质、年龄、知识结构和法律专业能力还不适应刑事申诉检察业务开展的需要。200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受理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平均每年递增47%,2008—2011年受理的该类案件数已占到同期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总数的55.8%,尤其是省级院,审判监督任务更重。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的办案力量紧张的问题更加突出。如据河南省院统计,2008年至2014年,该省控申干警人数减少8%,占全省干警总数比例由5.4%下降到4.8%,而实际从事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人员又不足全省控申干警的1/4。据云南省院统计,全省近1/5的基层院控申科是“一人科”,平时担负着大量的信访维稳任务,很难集中精力办理案件。[35]再如,湖南省院统计,截至2014年底,该省民行部门干警有357人,占全省检察干警总数比例为3.42%,其中近60%的基层院民行部门只有1~2人。

(3)检察官专业偏向严重,民行人才不足。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一直存在重刑轻民的现象。检察官中刑事方面的人才占多数,而民事行政方面的人才明显不足,对于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能力水平都有待提高。如湖南省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干警非法学的有200人,占全省民行干警的56%,且年龄结构偏老,与当前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行政案件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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