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抗诉制度的基本程序设计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出席抗诉法庭这几个阶段。
(一)受理阶段
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的受理主要来源于以下材料:申诉人的申诉、司法机关对错案的发现;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及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人民代表的议案、情况反映、个案监督等;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实践中,申诉人的申诉是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最主要的材料来源。因此,笔者以申诉为例来介绍抗诉案件的受理阶段。
(1)申诉。抗诉案件的申诉,是指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一种请求。为保障公民的申诉权,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控告申诉部门专门负责处理有关的申诉业务。
申诉与上诉既有一定的联系又存在明显的区别。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司法机关提出的救济方式。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行为性质不同。上诉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诉讼行为,是公民行使诉权的主要方式;申诉不是一种诉讼行为,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一种表现。第二,提起时间、对象、程序等不同。上诉是当事人针对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而申诉是申诉人在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法院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的情况下,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的活动。第三,法律效力与法律后果不同。上诉必然引起上诉审程序,并使一审裁判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和执行,是一种普通的救济程序;申诉则不必然能引起再审程序,也不能阻止生效裁判的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1]
申诉与大陆法系的再审之诉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一种特殊的救济方式。但申诉不具有诉权性质,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再审的自由裁量较大;而再审之诉是一种诉权,申请人一旦提出再审之诉,有关机关都应当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2)申诉的审查。申诉能否引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鉴于刑事抗诉制度与民事、行政抗诉制度作用的诉讼领域不同,对刑事申诉与民事、行政申诉的审查自然也不同,在此笔者不拘泥于各自内容上的特性,而是抽象出对其审查的方法共性。
对申诉的审查是指对申诉材料的审查,一般是书面审查原审裁判,具体是:当事人的主体问题、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原审裁判是否已经生效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受理和审查采取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经审查符合受理的形式要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填写《受理登记表》并对申诉材料视情况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业务部门。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并通知申诉人。
(二)审查阶段(www.xing528.com)
如果说受理阶段的审查是形式审查,那么立案后的审查则是实质审查。此阶段检察机关以全面审查案卷为基础,不局限于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审查范围既包括案件事实,也包括程序事实;审查重点围绕抗诉理由或抗诉条件。办理刑事抗诉案件,应重点审查是否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审查原裁判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审查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2]民事行政抗诉与此类似。
(三)决定阶段
审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分情况作出决定:抗诉(提请抗诉)、不抗诉(不提请抗诉)、终止审查。
(四)出席抗诉法庭阶段
对于提出抗诉的案件,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法庭的主要任务是支持抗诉,对原审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判提出纠正意见,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出席抗诉法庭阶段应该要把握好“庭前”、“庭中”、“庭后”三个环节,提高法律监督效力。一般来说,庭前积极准备、合理安排;庭中严肃认真、依法出庭;庭后及时监督、掌握情况。
综上所述,抗诉制度的基本程序可以用图4-1显示:
图4-1 抗诉制度的基本程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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