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在提高法官素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理论上明确了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方向,司法实践中推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通过《法官法》的立法和修订完善了法官的遴选录用制度,确立了法官培训制度并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官培训与再教育等。但如果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那么中国现阶段法官的整体素质仍有不少差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化、精英化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其主要表现在:
(1)法官准入门槛低。军转干部可以当法官、工人可以当法官、司机可以当法官的现象仍然存在。(2)法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尽管学历并不代表能力,但接受正规的、系统的法学高等教育对专业素养的培养是不可或缺的,而这种专业素养的培养是长期的,并非仅仅通过短期培训或是司法考试就可获得。我国现阶段规定担任法官只需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且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不分专业都可参加,而不必有接受法律教育的经历。这就意味着,没有法律素养但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就可以成为法官,这将影响法官的执法水平。(3)法官的职业道德不容乐观。高尚的职业道德是保证裁判正确的必要条件,很难想象一个接受贿赂的法官会作出公正的裁判。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的工作报告中显示,2005年共查处违法违纪法官378人,其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6人。[55]同时,法官审判作风拖拉,办案效率不高,存在超审限现象;执法行为不规范,有随意决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现象等。(www.xing528.com)
以上种种严峻情况表明,抗诉权的存在具有强烈的现实必要性。这种离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离公正司法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的现状决定了法官在司法和诉讼过程中容易在认定事实、甄别证据和适用法律上出现失误,从而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其中抗诉监督是主要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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