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权的界定及内涵
检察权作为检察机关或检察官所享有权力的总称,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然而,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引起了学者和司法部门广泛的讨论,形成了许多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和双重属性说。所谓行政权说[11],即一些学者从检察权具有行政权的某些属性出发,主张检察权本质上应归于行政权,其主要的理由在于:一是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与行政机关相同;二是检察机关实行“检察一体制”的活动原则,具有明显的行政特征;三是检察权不具有司法权终局性、中立性、被动性等特征。所谓司法权说[12],即检察权具有司法权相似的属性,从本质上应该归属于司法权,其主要的理由在于:一是检察权与审判权的行使都是执法活动,都是为了实现法律和维护公共利益;二是检察权具有司法权的本质特征;三是检察官的身份保障与法官相同或相近;四是将检察权归于司法权是防止行政权不当干预司法的有效措施。所谓双重属性说,即认为检察权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属性,可称为“准司法权”或“特殊的行政权”,[13]其主要理由在于:一是检察权同时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二是检察权的双重属性也是许多国家的共同认识;三是将检察权认为是行政权或是司法权均不全面,各有利弊。上述三种学说,虽然有一定的根据,但都存在明显的不足。行政权说虽然看到了检察权所具有的某些行政特性,但却忽视了检察权的司法特性。也就是说,将检察权等同于行政权,抹杀了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的独立判断权和处置权,并且忽视了检察官受法制原则的严格限制,应当将依法办事置于上命下从的组织关系之上这一根本要求。同时,从宪法结构上论证检察权属于行政权,也抹杀了检察权可能在“三权”之外定位的可能性。司法权说虽然从检察权与审判权的“近似性”或“接近度”方面来论述检察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但“相似”或“接近”毕竟有别于等同。而且检察机关实行的“检察一体制”原则和上下级的领导体制,也难以抹杀其行政性。同时,审判权绝不遵从上命下从的原则,并且法官所具有的独立判断和身份保障,检察官并不完全享有。双重性说虽然较全面地指出了检察权所具有的内在特征,但却没有将检察权具体定位。因为检察权是一种实存的权力,它的存在必然要以一个完整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在国家权力分类中,检察权要么归属于这一种或那一种权力,要么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力存在,不可能既属于此种权力而又属于彼种权力。因此,上述三种学说,要么没有全面认识检察权的内在特性,要么没有对检察权进行正确定位,因而它们都有缺陷。
实际上,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已经明确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归属于法律监督性质。虽然检察权在各国的法律属性不同,但是从其产生、内容和发展来看,检察权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监督性质。具体到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其不仅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传统,而且还适应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趋势,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14]一是检察权独立是权力进化的必然趋势;二是将检察权确立为法律监督权是权力制约的客观要求;三是将检察权确立为法律监督权是对我国历史传统的继承发扬。
检察权的内容,是指检察机关或检察官所享有或行使的各项具体权能,即检察权所包含的各项具体权能,或称检察官或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检察权的内容是由检察权的特性所决定的,由于各国检察权的性质不尽相同,因而各国赋予检察官或检察机关的权力大小也不同。例如英国的刑事检察官对某些案件享有侦查权、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起诉权和上诉权、就所有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事务向警察机关提出建议的权力等;美国检察官对某些案件拥有侦查权,对犯罪行为有权提起控诉、支持公诉和与刑事被吿人进行辩诉交易,对一些民事案件有权起诉,对法院判决有权上诉等;德国的检察官依法享有指挥侦查、决定是否起诉、刑罚请求、上诉等权力;日本的检察官享有侦查权和指挥侦査权、起诉权和不起诉权、上诉权等;我国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起诉权、不起诉权、决定或批准逮捕权、支持公诉权、公诉变更权、抗诉权、检察建议权等。国际法律文件对检察权的内容也有明确的规定,如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1条规定检察官有起诉权;第14条规定检察院有不起诉权;第15条规定检察官对贪污腐化案件有侦查权;第16条规定检察官有监督权;第17条规定检察官有自由裁量权等。可见,检察权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
(二)抗诉权和检察权的关系
通过上述的介绍,抗诉权与检察权的关系则十分明朗。(https://www.xing528.com)
第一,性质相同。抗诉权和检察权都具有法律监督性质。
第二,抗诉权是检察权的重要权能之一。从各国检察权的内容来看,其基本都包括抗诉权,我国的《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也都明确了抗诉权是检察权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第三,检察权是抗诉权的上位概念。从诉讼职能的角度划分,检察权可以分为侦查方面的检察权、公诉方面的检察权和诉讼活动监督方面的检察权,而抗诉权作为诉讼监督权则属于检察权的下位概念,正如有学者将检察权的内容以下图作了标识[15]。
检察权内容简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