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检察制度发展史中,前苏联检察制度起着继往开来的作用,东欧各国、朝鲜、古巴、中国等国的检察制度莫不是直接渊源于前苏联。一方面,前苏联的检察制度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创建提供了思想渊源,这主要是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另一方面,苏联检察制度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创建提供了直接的制度蓝本。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机关;二是建立了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肯定检察机关的外部独立;三是确立检察机关内部集中统一的活动原则;四是赋予检察机关包括抗诉权在内的广泛的法律监督权等。但是,中国检察制度在具体构建方面有别于前苏联的检察制度,是进行过本土化建设的。如我国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之下的专门性法律监督,而不是最高监督;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而没有实行垂直领导。
(一)前苏联
前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创造了崭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也包括新型的检察制度。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是形成前苏联检察制度的重要原因。他在《双重领导和法制》一文中指出,“这是事关国家法制是否能够统一实行的问题,反对派的意见实际上是地方主义和分权主义在作祟”。列宁从法制与文明程度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出发,坚持在地方影响威胁到法制统一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反对双重从属制,实行垂直领导。文章中写道“我们无疑是生活在违法乱纪的汪洋大海里,地方影响对于建立法制和文明制度是最严重的障碍”。列宁认为法制不应该是卡卢加省一套,喀山省又一套,而应该全俄统一,甚至应该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而“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事情只有一件: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苏共中央执委按照这一精神通过了《检察监督条例》。至此,新型的兼有一般监督权和实行垂直领导的苏联检察制度诞生了。1918年苏联在废除沙皇时代检察官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了独立的工农检察院。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于1922年决定建立一个系统的国家检察机关,同年5月28日通过了检察监督条例。1923年,苏联成立后,建立了联盟检察系统。1933年6月撤销苏联最高法院检察署,建立了独立的检察院。[27]1936年苏联宪法明确了“检察权”的概念,将检察权称为“中央检察权”,规定由苏联最高苏维埃直接任命总检察长。“从组织上确保了检察人员牢固而稳定的地位,独立行使其权力,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地方主义的影响,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28]1977年苏联宪法在1936年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权的独立性,并突出了“检察权”的监督性。
前苏联检察机关以监督权为主线的职权是将一般监督权和司法监督权两者结合在一起。所谓一般监督权,是指总检察长和各级检察长对机关、团体,公民执行法律的情况实行监督,主要手段是“抗议书”和“提请书”。对于检察长的抗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在收到抗议书后10日内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通知检察长。所谓司法监督,是指各级检察长对于法院不合法的和无根据的民事判决、刑事判决、裁定以及审判员的决定,有权依上诉程序或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29](www.xing528.com)
(二)俄罗斯
苏联解体后的独联体国家,俄罗斯政治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改变了议行合一的苏维埃国家统一权力体系,建立起西方式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国家权力结构。在继续肯定检察机关集中、统一的监督机制时,同时确立了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9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统一的、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集中体系。《俄罗斯联邦宪法》颁布后,随着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进程深化,俄罗斯联邦会议多次对《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俄罗斯联邦法院还先后4次以决议形式对《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补充。检察制度改革后,法律监督仍然是俄罗斯检察机关的首要职能,《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第1款开宗明义地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是统一性联邦中央集权机构系统,以俄罗斯联邦名义对俄罗斯联邦领域内现行法律执行情况及俄罗斯联邦宪法遵守情况进行法律监督。”[30]俄罗斯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集中规定在该法第四编,总体上讲,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长有权作为国家公诉人在法庭上提起诉讼,进行刑事追诉活动;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为保护公民权利与法律保护的国家、社会利益,检察长有权依据诉讼法向法庭提出公职人员行为、法律文件无效的申明,或者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介入案件审理。在各种诉讼中,检察长对法院判决都有权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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