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利益诉求不断增长并呈多元化,纠纷和权益冲突大量涌现并呈复杂化。在诸多解决途径中,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障权利、化解矛盾乃终极之道。因此,人民法院的受案数量剧增,对判决、裁定不服的案件也相应的增多。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翻了近3倍,相当一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翻了5倍,有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甚至达到5倍多。[1]对于此类案件,尽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根据“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古老的正当程序原则,法院是不适宜作为再审启动的决定机关。因为,由法院自己依照再审标准对其作出的已然裁判进行否定,无疑于“自己打自己耳光”,在法院实行的错案追究机制压力下,这显然是与情理相悖。这就使得即使法院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是正确的,当事人也难以信服,仍将不断申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院涉法信访总量高居不下。如果通向法院启动再审之路无望后,那么向检察机关申诉,并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则为当事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与此同时,鉴于当前法官的素质,以及司法腐败等问题,司法公信力遭到了极大质疑和挑战,对审判权的监督势在必行,而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抗诉权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则是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方式。因此,从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审判独立、裁判公正的角度而言,抗诉权不仅必要,而且急需。
然而,在实践中,抗诉权运行的状况并不乐观,抗诉案件总量少、抗诉案件质量不高。以刑事抗诉权的运行为例[2],其主要存在量刑幅度内改判难、缓刑案件改判难、有情节案件改判难、有争议案件改判难、请示案件改判难、自侦案件改判难等六大难题。这就导致检察机关的抗诉制度无法满足当事人的申诉请求,无法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即抗诉权未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权利救济;未能及时、有效地纠正错误裁判、监督审判活动,实现权力制衡。(www.xing528.com)
实践中的困惑迫使我们从理论上去求解。但是,目前,学界对抗诉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在实证法上展开,分别对刑事抗诉制度、民事抗诉制度与行政抗诉制度进行分析的。实证法层面上的研究仅仅是在技术上对抗诉制度的完善进行思考,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未能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抗诉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困惑,因为它未能关注涉及制度建构、实践操作等诸多现实问题的核心——抗诉权,很难回答抗诉权从何而来、到底为何、有何意义,即抗诉权的性质、权能、正当性及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位阶、不能全面系统的把握抗诉制度。因此,抗诉权值得研究并需不断深化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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