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关系是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关系。“义”既指公正、合理、应当的事情和行为,又指调节、指导人们的道德行为和其他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原则。“利”是指物质利益和现实功利。义利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义与利在人类生存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其二是公利与私利、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这种新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有两个要点:一是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二是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这种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新义利观,是对在道德建设上曾经困惑人们思想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作出的定性的结论,也是对新形势下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基本内容的一种新的概括,在道德理论和道德实践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社会主义新型义利观要求,教师应该廉洁从教、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积极努力、埋头苦干、鞠躬尽瘁、死而后已、顾全大局、自我牺牲、无私奉献。人民教师要以模范行为和高尚情操影响和转变社会风气,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如果我们教师经不住权力、地位、名利的考验,重利轻义,见利忘义,惟利是图,以教谋私,损公肥私,就会丧失教师的师表风范,贻误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因此,能否正确理解和处理义利关系,关系到教育事业兴衰成败,关系到教师能否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为人师表,既是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也是教师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同时,社会、学校、家庭也应尊重教师,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教师教书育人的环境,提高教师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待遇,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广大教师在尽职尽责、无私奉献的同时,个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和高度的统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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