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人移民美国早期,男性占移民人口的绝大多数。由于当时华工所从事的都是生存条件恶劣的采矿、修路和务农等工种,不宜携妻带子;华人女性受中国封建传统文化的束缚和缠足带来的行动不便而留守国内;昂贵的旅美费用和拮据的经济条件也使中国女性望而却步,美国的招募者和雇主只愿意征募和雇佣男性华工,女性几乎没有就业机会。因而,从一开始,华人社区就存在着男女性别不均的问题。
美国当局制定的一系列移民政策则人为地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根据1875年《佩奇法》的规定,中国妓女不得入境。但当时的移民当局几乎将所有华人女性视作妓女。不仅中国妓女无法进入美国,而且许多前往美国与丈夫团聚的华工之妻也被挡在门外。在其实施后,入境美国的中国女性人数急剧下降。1876年至1882年七年间,入美的华人女性人数比1870年至1876年间减少了百分之六十八。[2]
1882年的《排华法案》不仅将中国劳工彻底拒之于美国国门之外,而且在美华工的妻子因一概被视作劳工也无法合法进入美国。只有在美的华商之妻允许入境。由于《排华法案》后来又数次被延长,其有效期直至1943年才被废除,因而,这一时期合法进入美国的华人移民总数锐减,女性的人数则更是少之又少。1881年华人移民总数为一万两千人,1882年在《排华法案》通过但未实施前的间歇有三万九千多名华人入境,但在1884年其人数已降至二百七十九人,1888年仅为十名。其中,在1882年三万九千名华人移民中,女性只有一百一十六人。[3]
在上述移民政策尤其是《排华法案》的作用下,在美华人人数急剧下降。由1882年的十万多人降至1920年的八万五千人。华人社区的男女性别比严重失调。1860年的男女人口比为十八点五八比一,1870年是十二点八四比一,1880年增至二十一比一,到了1890年,这一比例为二十七比一。[4]男性尤其是单身男性占华人总数的绝大多数,形成了华人社区独有的“单身社会”。这意味着在美的未婚男性华工被剥夺了结婚和生育的权利。许多已婚男性华工则无法与家人团聚,享有正常人应有的家庭生活。只有很少一部分男性与其他族裔的女性结婚。(www.xing528.com)
于是,在华工相对集聚的美国西部,娼妓业由此应运而生。尽管黄金潮时期的西部娼妓多为墨西哥裔、西班牙裔,或生长于墨西哥、巴西和秘鲁的法裔妇女以及来自美国东海岸的白人妇女,然而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被诱骗和拐卖来的华人妇女。这些卖身于加州华人妓院的中国妓女多为广东省贫困的农家女,被雇主以招募女工,或招聘新娘为借口被骗往美国的娼馆、妓院,沦为“妓奴”。她们没有人身自由,每日被迫接待嫖客,直至付清船费及高利贷债务。数据表明,在《佩奇法》未通过的1870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三千五百二十六名成年中国移民女性中,有两千一百五十七名被列为娼妓。[5]这些境遇悲惨的华人女性是真正的受害者,她们中有许多人因不堪凌辱而自杀,或逃亡。只有少数幸运者被嫖客赎身获得自由。然而在美国白人眼里,她们却成为华人女性群体的代表和象征。
对华人女性的这一印象还由于华人社区与美国主流社会的隔绝进一步得到强化。在早期移民美国的中国女性中,除了以妓奴身份到达美国的女性外,也有一些是华商之妻女——包括洗衣店主、餐馆业主及杂货店主等小业主的妻女入境。这些成年女性一方面要履行为人妻和为人母的责任,同时迫于生计,往往还要与丈夫共同经营家庭生意。还有一些已婚女性在家中从事缝纫业,以补贴家用。未婚女性则多选择在缝纫厂工作。不管从事何种职业,在美华人女性的生活和工作范围都离不开唐人街。这一方面是由于受中国传统礼教的束缚和裹足而导致的行动不便,另一方面也是为规避来自美国主流社会的歧视和敌意甚至是暴力行为而进行的自我保护和防范。
鉴于上述种种状况,美国主流社会了解华人尤其是华人女性的机会少之又少。在极为有限的渠道中,他们所接触到的是从事娼妓业的中国妓女。久而久之,华裔妓女的形象几乎完全取代了华人女性的形象。因此,这种直观而有限的印象成为美国电影中华人女性形象的源泉和现实依据。这就使得早期好莱坞电影中华人女性的形象以误读和想象的方式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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