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有祖
* 本文得到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湖北出土未刊布楚简(五种)集成研究”(10&ZD089)、武汉大学人文社科青年学者学术团队“史前至秦汉汉水流域人类文化的跨学科研究”项目的资助。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尚德街东汉简牍》,岳麓书社,2016年。
重,原释文疑作“座”,此从李洪财:《〈长沙尚德街东汉简牍〉补释》,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37,2017年2月23日。
2016年12月由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的《长沙尚德街东汉简牍》一书a,图版精美,考释妥善。我们在拜读过程中有一些想法,今写下来,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一
八月,故留事成□多以□□□……AⅠ
见佐未尝知行也,爰无□知多事□以。AⅡ
□爰穷小所印不能食□但反成也□。AⅢ050+055
是为趋迫□志此□BⅠ
重准为也迫事理无若□□bBⅡ
唯=荧□小□事高再拜BⅢ
□□足比数以别□可□□□以邑座同耳Ⅰ
□每事得蒙恩它……Ⅱ050背+055背
二片茬口吻合(附图一),可缀合。
二
诏书:庶人不与父母居者,为仕伍,罚作官寺一年。084正
此条律文似强调庶人要与父母居而孝养父母。《后汉书·何敞传》:“岁余迁汝南太守。敞疾文俗吏以苛刻求当时名誉,故在职以宽和为政。立春日,常召督邮还府,分遣儒术大吏案行属县,显孝悌有义行者。及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其出居者,皆归养其父母,追行丧服,推财相让者二百许人。”李贤注:“出居谓与父母别居者。其亲先亡者,自恨丧礼不足,追行丧制也。”
诏书:民同产满五,毋复卒一人,家无所复得□□□。[1]084正
“民”下一字,整理者未释,即“同”字。秦汉律文多见“同产”一词。《后汉书·明帝纪》注:“同产,同母兄弟也。”
诏书:民大父母物故,与母出居,当合訾给上徙所,俾孙得出。084正
“上”上一字整理者未释,当是“给”。《说文》:“给,相足也”,《玉篇》:“给,供也,备也。”訾给,资助供给,见于《史记·平准书》:“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故能赡之,然兵所过县,为以訾给毋乏而已,不敢言擅赋法矣。”
“上”下一字,整理者疑作“从”,疑是“徙”字。“徙所”,即所迁徙的居所,对应上所提及的“出居”。“徙所”也见于《二年律令》328-329号简“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502号简“令吏以县次送至徙所县”。(www.xing528.com)
《二年律令》337-339号简“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孙为户,与大父母居,养之不善,令孙且外居,令大父母居其室,食其田,使其奴婢,勿贸卖。孙死,其母而代为户。令勿敢遂(逐)夫父母及入赘,及道外取其子财。”简文此处与之在文句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具体情形上有较大差异。
诏书:清河孙昌受父母,出入七岁,欲卖不可许,札别。084背
入,整理者作“人”,并指出是“入”字之误。出入,大约。《汉书·史丹传》:“君辅政出入三年。”按:该字作,与本牍二见“庶人”之“人”分别作、有别,可直接作“入”。
“许”下一字原疑作“和”,李洪财先生疑作“科”[2]。当是“札”。《说文》:“札,牒也。”段玉裁注:“簿小者曰札。”《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上许,令尚书给笔札。”
三
上书纪匿其名,大不敬。212
整理者注:上书,向君主进呈书面意见。《史记·袁盎晁错列传》“及绛侯免相之国,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征系清室”。
周海锋先生指出,“上书纪匿其名”一句,“纪匿”不辞,当释读为“绝匿”。《后汉书·独行列传·李业》:“绝匿名迹”[3]。
今按:“上书纪”之“书纪”,也见于《汉书·外戚传》:“废后因孊私赂遗长,数通书记相报谢长。书有悖谩,发觉,天子使廷尉孔光持节赐废后药,自杀,葬延陵交道厩西。”《汉书·佞幸传》:“孊每入长定宫,辄与孊书,戏侮许后,嫚易无不言。交通书记,赂遗连年。”《后汉书·文苑传》:“辟太尉府,病不就。州举茂才,为临汾令,居二县,皆有称绩。著文、赋、碑、诔、书记凡十二篇。”《汉书·赵广汉传》“广汉尝记召湖都亭长”,颜师古注:“为书记以召之,若今之下符追呼人也。”
简文“上书纪匿其名”指上“书纪”而匿名。所上之“书记”,采取匿名的形式,其性质类文献之“投书”、“飞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65-66号简“及投书、县(悬)人书,恐猲人以求钱财”,整理者注:投书,匿名信。《三国志·国渊传》:“时有投书诽谤者,太祖疾之,欲必知其主。”《后汉书·梁统传》:“松数为私书请托郡县,二年,发觉免官,遂怀怨望。四年冬,乃县飞书诽谤,下狱死,国除。”李贤注:“飞书者,无根而至,若飞来也,即今匿名书也。”
妻淫失杀夫,不道。212
杀,原释文作“煞”,当是笔误。《二年律令》84号简有“杀伤其夫,不得以夫爵论。”可参看。
四
昔日少晓念以久也,今宜相还,故札表意,言不忘[4]却,叩头再拜。251
札,原释文未释。《汉书·郊祀志》“卿有札书”颜师古注:“札,木简之薄小者也。”
【注释】
[1]家,从雷海龙:《〈长沙尚德街东汉简牍〉释文商补》,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48,2017年3月3日。
[2]李洪财:《〈长沙尚德街东汉简牍〉补释》,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37,2017年2月23日。
[3]周海锋:《〈长沙尚德街东汉简牍〉校读记(一)》,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36,2017年2月22日。
[4]忘,原未释,承雷海龙先生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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