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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学论丛: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新论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汉初官吏保举连坐的法律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这样一条记载:“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

楚学论丛: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新论

靳腾飞

* 本文得到第61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秦汉简牍所见吏治问题研究”(2017M611102)的资助。

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72页。

孙喆:《略论西汉的“严于治吏”及其影响》,《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84页。

关于汉初官吏保举连坐的法律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这样一条记载:“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a这是一条针对官吏“选举不实”的法律,如果被保举官吏出现“不廉”或“不胜任”的问题,保举者也要受牵连。关于这条律文整理者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有些学者只解释了大意,如“保举他人为官,如果该人任内不廉洁或因不能胜任职务而被免职,保举人有官职者将被免职,若保举人无官职则被处以罚金四两并戍边二年的刑罚。”b虽然这种解释并无过错,但并没有把律文解释清楚,尤其是这条律文所包括的对象并没有明确指出。可以看出,针对选举不实的惩罚,根据保举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由于对“非吏及宦”的解读不同,对这条律令也有着不同的解释,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对于“非吏及宦”,《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二)》释为“非吏及非宦(不是吏也不是宦皇帝者)”[1],但还提出了另一种释读意见“非吏与宦(不是吏与宦皇帝者)”[2],并指出“宦皇帝者”为皇帝的近臣,和官僚机构属于不同的系统,且可能无禄秩。

2.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亦将其译为“不是官吏,也不是宦皇帝者”,并认为这条律文的前半部分是针对吏或宦皇帝者作为推举人的情况,后半部分则是除此之外的情况[3]

3.阎步克认为这个“宦”,是宦皇帝者的省称,律文说对任人不廉不胜任者,其人若“非吏”、或者是“宦皇帝者”的话,惩罚是罚金和戍边;相应可以推知,这人若是“吏”的话,惩罚就是“免任”了。换句话说,“亦免任者”所针对的,应该是“吏”。那么本律文所涉及的人,就有“吏”、“非吏”和“宦”三种。他还认为对于“宦”者不仅免官,还得罚金和戍边,是因为因为宦皇帝者服侍皇帝本是为了取得任吏的资格,他们所受待遇不如吏优厚,只是免任并不能让宦皇帝者蒙受多大的损失,因此要加上罚金和戍边,处罚的力度才能等同于吏的免任。同时他指出从对“宦”和“非吏”的惩罚相同这一点可以推断在当时人看来,非吏和宦的待遇相近[4]

4.黄怡君认为厘清“非吏及宦”指涉的对象,是正确解读这条律文的关键。在宦皇帝者不属于吏的前提下,除非律文里的“非吏”特指某一种身份,不能包含宦皇帝者在内;或者如阎步克所说“宦”的处分与“吏”及“非吏”皆不同,否则简文实在不必说“非吏”与“宦”都要罚金、戍边。“非吏”就包含了“宦”,既然处罚都一样是罚金、戍边,何必还要特别提出“宦”?只需直言吏的处罚为免任,非吏(包含宦)的处罚为罚金与戍边即可。然而简文本身其实读不出处罚有分吏、宦、非吏三种等级的意思,因此“非吏及宦”不能解为“非吏与宦”,而应解为“非吏及非宦”较合理[5]

从以上不同的观点可以看出,争论的焦点在于对“非吏及宦”的解读,而解读的关键又在于对“吏”、“非吏”和“宦”三者关系的厘清,尤其是对“宦”名称与职能的定位,而弄清楚“非吏”与“宦”的关系就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首先,对于此处的“宦”是“宦皇帝者”省称这一点没有异议,这也可以从新出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中的记载中证实,如“任人为吏及宦皇帝,其谒者有罪,皆去所任,勿令为吏及宦”[6]。“谒”,在古代为掌管引进拜见的官名,这条律令说明如果推荐保举者有罪,那其所任命的吏及宦皇帝也要被免职,可见无论是作为保举者还是被保举者,吏及宦皇帝都要因为选举不实而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体现了“吏”与“宦皇帝者”是相区分的,经常并称,这《二年律令》的其他律文中可知: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二年律令·户律》第320简)[7]

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内官,四十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岁一归,予告八十日。(置吏律第217简)

对于“宦皇帝者”的指称,阎步克已讨论的非常详细,其认为“宦皇帝者”是指皇帝身边的侍臣,主要包括中大夫、中郎、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等官,他们构成了一个特殊官员系统而与“吏”两分,二者间一个最重要的区分标志,就是“吏”有禄秩而“宦皇帝者”没有禄秩。(引用阎文章)由此可以首先判定“吏”和“宦”二者是相区分的,属于不同的系统。因而在律文中需要指明二者都适用。

其次,吏和非吏是相对的,貌似“非吏”就包括了除吏以外的所有情况,包括了“宦”。但历史事实不像语言逻辑那么简单,非吏与宦并没有从属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官员系统,非吏只相对于吏,与宦皇帝也是并列关系,二者都没有秩禄,且其待遇与惩罚方法相近,因而经常并称,如《赐律》简291-293说:(www.xing528.com)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盐廿分升一。

此处的“不为吏及宦皇帝者”指的就是“非吏与宦皇帝”,与“非吏及宦”的句法相同,指的是不为吏者与宦皇帝者的赏赐以爵为比,因为二者都没有禄秩。《赐律》简294言:“吏官庳(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这是说如果吏的爵位所得赏赐比秩级所得还高,那就以简291-293之类的规定,比照宦皇帝者用爵位为受赏标准。若简291-293指的是“不为吏及不为宦皇帝者”,就不能与简294说的某些吏“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相对照了,因而此处就是指“非吏”与“宦皇帝”二者受赐的规定,而把二者做同等考虑,也说明宦皇帝者与非吏相近,但却不相属。此外,非吏者能保举官吏的也有可能是爵位高者,如列侯应有这个资格。列侯常与二千石并列,成为皇帝咨询问政的对象。如高祖十一年立代国,诏“王、相国、通侯、吏二千石择可立为代王者”。

最后,对于把“非吏及宦”解读为“非吏与非宦”但从句子语法上来说可备一说,但从史实来看有些牵强,并不符合历史情况,《二年律令》等出土文献中也并没有明确出现其他针对“非宦”这一类官员的法律规定,不能进行佐证。律文中之所以把“宦皇帝”与“吏”、“非吏”等并称,很可能是因为其身份地位的特殊性,虽然并没有秩禄,但由于靠近权利的核心,对皇帝意见的形成和朝政有很大影响,并且日后很可能成为位高权重的大臣,因而对其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在律文中与吏、非吏并称,正说明了其地位的特殊性。

综上所述,吏与非吏是相对的,二者与宦皇帝属于不同的官员系统,经常并称,因而“非吏及宦”应指“非吏和宦皇帝者”,确定这一点之后,再重新考察这条律文:“有任人以为吏,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亦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罚金四两,戍边二岁。”可以明确的是,“非吏及宦”所任不善的惩罚是“罚金四两,戍边二岁”。阎步克认为除了罚金和戍边,宦皇帝者还要被免任,即前半条律文的免任对象包括宦皇帝者。首先,前半条律文是对所任不善者的一般性规定,后半条是对特殊情况的补充,从法理逻辑上“免任者”不应包括“宦”,而指有秩禄的“吏”,正因为“非吏”与“宦”都没有秩禄,所以才被特别规定。其次,前文已指出“非吏”与“宦”的待遇相近,其惩罚力度也相似,因而此处二者并称,均被判处“罚金四两,戍边二岁”。这已然很合理明确,如果觉得“免任并没有让宦皇帝者蒙受多大的损失,因此要加上罚金和戍边,处罚的力度才能等同于吏的免任”,这样的推测并没有确切证据,且于律文解释有多余之嫌。总之,就“所任不廉、不胜任”的惩罚而言,如果任者身份为“吏”则要免去秩禄,如果是“非吏”和“宦皇帝者”则被“罚金四两,戍边二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注释】

[1]“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二)》,《东方学报》2005年第77册,第40—41页。

[2]“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の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その(二)》,《东方学报》2005年第77册,第24—25页。

[3]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译注(五)——收律·襍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专修史学》2005年第39册,第139—140页。

[4]阎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5]黄怡君:《再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0的“非吏及宦”》,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6,2010年8月23日。

[6]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244页。

[7]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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