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峰
2010年冬,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的专家对地处湖北荆门市沙洋县后港镇黄歇村十组的塌冢楚墓进行了抢救性发掘,在椁室的头箱中出土了25枚楚简,其中有字简13枚,其余无字。有字简每简字数多寡不等,字距疏密不一。据整理报告《沙洋塌冢楚墓》,这批竹简完简长度最长的约11.4~11.6厘米。从整理报告竹简释文及后附的彩版十八和十九、图版七五和七六来看,仅有四支竹简完整,其余皆残断较甚,无法连贯。其内容整理报告推测一部分为古书,一部分为丧葬文书[1]。
从残存的13支有字竹简来看,最初的竹简应该多于此数。因为墓葬被早期盗墓者盗掘过,所以不排除一部分竹简被盗走或破坏。整理报告对这13枚竹简文字进行了释读,但问题很多。后来李松儒先生在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网简帛论坛上发帖,对整理报告中的错误隶定进行了校正,并考释了几个整理报告未释的字,多可信。[2]因为竹简殊难理解,他们所做的仅是释字工作,并未深入研究,且还有几个文字未被正确释出。故不揣浅陋,按照竹简出土时的编号,以整理报告和李松儒先生的释字为基础,先对这些竹简重新隶定,并在此基础上,试着对简文进行探索式解读。
先来看简文隶定:
简25:正發壯惊同韦甲乙[3]
简24:情睪[4]交分训▪
简2正:以其亡毋[5]之古今日□
简2反:□=其所□堵灰堵[6]
简1:乃其甬=一与[7]
简3:□北進[8]祀廌以之酉父己
简4:□□□□□□之其以不之
简5:▪□□[9]某=以於[10]▪
简6:▪己巳(?)[11]▪
简7:之鱼□▪
简8:命[12]以□▪
简9:以[13]□▪
简10:▪[14]含(?)[15]▪
简11:▪飤=
通观这13支有字简,仅有简25、1、3、4确定属于完简。整理报告认为简2残,长7.6厘米,两道编绳;简1完整,长约7.5厘米,两道编绳。但是从图版看,简2似不残,而且能够看出与简1字体相近。尤其是编绳位置似乎也相当[16],原简可能编连在一起[17]。那么这组简长据简2约7.6厘米,二道编绳。简25、24简头并无文字,字体与第一组也不同,应该属于独立的部分。那么这组简据简25可知,简长约11.4厘米,三道编绳。简3、4等字体与前两组似也不同,编绳位置也不一样,可能编连在一起。那么据简3,完简长约11.6厘米,两道编绳[18]。其余的简如简7、8、9整理报告认为残,从图版看,这三支简的下端残,但上端似不残。从字体上看,简5、6、7似乎与简3、4属于一组,其余的不好判断。也就是说,根据字体、简长、编绳,这批竹简可能包含三个小部分。下面根据上面的论述分组对简文含义做一推测性解读。
第一组:
简2正:以其亡毋(母)之古(故),今日□
简2反:□,=(亡又)其所□,堵灰堵(焉)
简1:乃(馈)其甬=(俑,用)一(豭)(豕),与(举?)
简2正与反很可能连读。简1中的“用”整理报告读为“俑”,认为指墓中出土的唯一一件漆俑(T:2),是墓主母亲去世时,别人作为丧礼送来的祭品,墓主死后带入自己的墓中[19]。按,读为“俑”应可从,从“用一豭豕”来看,“”疑读为“馈”,整理报告读为“归”似不确。包山214-215:“赛祷亲母,214特豠,馈之。”刘信芳先生认为“馈”指“向神灵进献牺牲、黍稷之祭仪”[20],那么此漆俑并不是别人送来的祭品,只是墓主为了表达对“亡母”的思念,临终前自制漆俑,希望死后也能够对自己的母亲进行祭祀,“馈其俑”就是用馈的方式祭祀其俑(亡母)。“与”字根据楚卜筮简惯例,似不应是连词,很可能是“举祷”之“举”。
第二组:
简25:正發壯惊同韦。甲乙
简24:情睪交分训▪
简25和24从字体上看,属于一组当无疑问。简24第二编绳位置在“睪”与“交”之间,故从图版看,简24“训”字下部应该还有一个字的位置,至于底端是否也如简25有“甲乙”之类的话则不好说。两简含义很难解读,只能对几个字做一推测。简25的“”整理报告括注为“蜜”。按,包山遣策简255、257三见“”字,读为“蜜”,有学者认为是“蜜”字异体[21]。本简“”读为“蜜”则文意难解,或许可以读为“密”或“必”。“壮”之“”与“大”为一字分化[22],可能读为“大”。“壮”可训为“大”。《说文·士部》:“壮,大也。”可以指人的丁壮,也可以引申指凡大之称。“ 大壮”可能读为“必大壮”。结合本简最末的“甲乙”,也许跟日书有关。《尔雅·释诂上》:“惊,惧也。”“同”或者读为“恫”,《史记·苏秦列传》:“是故恫疑虚猲,骄矜而不敢进。”司马贞《索隐》:“恫,恐惧也。”“惊同(恫)”可以连读[23]。本简“甲乙”三字处在简尾,字体不同,当与正文有所区别,像是一小节的篇题或者类似日书中的话语。“”疑读为“億”,《说文·人部》:“億,安也。”
简24拟读作:“情(作),(申)睪(释),交分,训(顺)”“申”训为约束[24],“释”训为废弃。《汉书·冯野王传》:“今释令与故事而假不敬之法,甚违阙疑从去之意。”颜师古注:“释,废弃也。”“申释”即“释申”。“交分”,交,朋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臣以为布衣之交尚不相欺,况大国乎!”分,离,散。《论语·季氏》:“邦分崩离析而不能守也。”何晏《集解》引孔安国注:“民有异(一本作畏)心曰分。”简文似乎是说废弃约束(或信任),朋友分离。
第三组:
另外,简9读为“以(地)”。简10“”,“(赣)”字疑读为“贡”,疑与包山244“赣(贡)之衣裳各三称”之“贡”用法相同。“”整理报告未释,中间所从的“俈”可对比(清七·趙简子9)所从,只是“造”所从的撇与楚简常见的向左倾斜不同罢了。疑读为“灶”,“贡灶”可能是向灶神进献物品。望山简M1-139、M1-140有“祭灶”之记载。简11“飤(食)=(之日)”,“”字整理报告已经指出见于包山255等简,应就是“脯”字异体。“食之日”很可能类似于秦简《日书》中的“某某之日”,“”这里疑读为“酺”,《集韵·莫韵》:“酺,会聚饮食也。”《战国策·齐策五》:“完者内酺而华乐,故其费与死伤者钧。”鲍彪注:“酺,大饮也。”“酺食之日”指的是大飲食之日[29]。
因为竹简残断较甚,上文根据竹简简长、字体而不是内容将简文粗略地分为三组,但并不代表简文的性质有三种。第一组简1的“一豭豕”,第三组简3的“祀”、简6的“”等字提示我们,塌冢楚墓竹简似乎跟卜筮祭祷有关。本文开篇所引整理报告指出的一部分属于丧葬文书,范围限定过宽。第二组简25末端的“甲乙”,字距较密,不排除是日书或者古书的可能性。
附记:小文曾请李松儒先生审看过,她指出了小文拼合和竹简字迹的问题,特此感谢。另李松儒先生已有大作《沙洋塌冢楚简校订》,已投《古文字研究》,读者到时可参看。(www.xing528.com)
【注释】
[1]参见湖北省文物局、湖北省南水北调管理局编著:《沙洋塌冢楚墓》,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123—124页。下引整理报告对简文的释读均出自此,不再出注。
[2]参看《沙洋塌冢楚简释文订补》,简帛论坛,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468,2017年5月11日。下引李松儒先生的意见均出自此,不再出注。
[3]“”字,李松儒先生释,可从。可对比(清壹·祭公14)。
[4]“睪”字,网友“悦园”释。
[5]整理报告径作“母”,不确。
[6]“”二字,李松儒先生释。
[7]“与”字,李松儒先生释。
[8]“”字,李松儒先生释。
[9]整理报告作“又心(?)”,第一个字也可能不是“又”,第二个字应不是“心”,似是“又”。
[10]“於”字,李松儒先生释。
[11]“”字,李松儒先生释。
[12]整理报告释为“命”。楚简“命”所从的“宀”下均有一横笔,无一例外。细审此字,似乎没有这一横笔,但该字整体轮廓与“命”最为接近,暂从整理报告。
[13]李松儒先生释为“坨”,准确来说应释为“”。
[14]“”字,李松儒先生释。
[15]此字疑是“含”,可对比(郭·性52)。
[16]从图版看,简2正的上编绳在“其”和“亡”之间,下编绳在“古”和“今”之间;简1的上编绳在“”与“其”之间,下编绳在“”与“”之间。
[17]李松儒先生审看拙文后指出:“简1字迹与简2正反在书写水平上并不一致,简1较其他简书写更工整,最起码这不能代表为同一时间段所写。”其所说是很正确的,尤其是指出简1较简2书写工整很可信。这里将其归为一组是考虑到墨迹、编绳和文义。
[18]同一批出土的简形制不同很正常,如包山遣策赗书类简就有三种形制。
[19]周伟、黄文新:《试论塌冢一号墓漆俑》,《沙洋塌冢楚墓》,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210页。
[20]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艺文印书馆,2003年,第214页。
[21]李守奎、贾连翔、马楠编著:《包山楚墓文字全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88页。
[22]董珊:《楚简中从“”声之字的读法》,《简帛文献考释论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70页。
[23]也不排除“大壮惊”或“大壮惊同(恫)”连读,类似《史记·司马相如列传》“郡又多为发转漕万余人,用兴法诛其渠帅,巴蜀民大惊恐”中的“大惊恐”。
[24]“(绅)”也可能读为“信”,《管子·七臣七主》:“申主任势守数以为常。”王念孙《读书杂志》引王引之:“申,读曰信。”(王念孙:《读书杂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486页)
[25]“進”也可能属下读。
[26]参看朱晓雪:《包山楚墓文书简、卜筮祭祷简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541—542页。
[27]“”或可读为“炮”(冒、包相通,可参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会典》,齐鲁书社,1989年,第763页),《周礼·春官·大祝》“九祭”其三曰“炮祭”,郑玄注引郑司农云:“炮祭,燔柴也。”但郑玄注则云:“炮字当为‘包’,声之误也。……包犹兼也。”
[28]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编:《九店楚简》,中华书局,2000年,第75页。
[29]文献有“餔食”,如《白虎通》卷三《礼乐》:“平旦食,少阳之始也;昼食,太阳之始也;餔食,少阴之始也;暮食,太阴之始也。”但“餔食”属于时段,后接“之日”无法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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