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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简《子犯子余》篇解读:楚学丛论第7辑揭示庶子身份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吴纪宁清华七《子犯子余》中出现两次“庶子”,对于这个词的涵义,学界仍有疑义。陈伟先生先生的释读意图弥合传世文献未见子犯、子余担任庶子之职的缺憾,但其断读法又引发出两个问题:第一,“子”虽然是面称常见用语,但罕见有独立使用的辞例。综上而言,“子若公子之良庶子”中的“庶子”恐不应理解为重耳的身份。《周礼·天官》有宫伯,“掌王宫之士庶子,凡在版者”。

清华简《子犯子余》篇解读:楚学丛论第7辑揭示庶子身份

吴纪宁

清华七《子犯子余》中出现两次“庶子”,对于这个词的涵义,学界仍有疑义。现将第一次出现的相关简文罗列于下,以便讨论:

其中“子若公子之良庶子”一句复见于本篇简3,乃是秦孝公与子余交谈所言[1]。关于本句的释读,整理者注:

若,《国语·周语上》“若能有济也”,韦昭注:“犹乃也。”庶子,职官名,《礼记·燕义》:“古者周天子之官有庶子官。庶子官职诸侯、卿、大夫、士之庶子之卒,掌其戒令,与其教治。”郑玄注:“庶子,犹诸子也。《周礼》诸子之官,司马之属也。”《书·康诰》:“矧惟外庶子、训人。”

陈伟先生对此提出两点疑问:第一,子犯、子余未闻曾任“庶子”之职;第二,秦穆公在与子犯、子余的分别交谈中,通篇在说公子重耳之事,等到后来与子犯、子余的同时谈话时,才表示对二人的好感。因而此时不宜有对二人的称誉之辞。基于此,陈伟先生将本句读为“子,若公子之良庶子”,“子”是对子犯、子余的称呼,“若”为代词,“之”训为“为”,“良庶子”是对重耳的称呼,以其为晋献公之庶子[2]

陈伟先生先生的释读意图弥合传世文献未见子犯、子余担任庶子之职的缺憾,但其断读法又引发出两个问题:

第一,“子”虽然是面称常见用语,但罕见有独立使用的辞例。以《左传》举例,夏先培先生《左传交际称谓研究》一书统计“子”作为对称共出现393次[3],细审这些辞例,多是在整句中用作主语或宾语,如:

秦伯使辞焉,曰:“寡人闻命矣。子姑就馆,将图而告。”(定公四年)

贾曰:“是家之祸也,非子之过也。贾闻命矣。”(襄公二十三年)

“子”作为对称而独立使用的,在《左传》中仅见一例,哀公十五年,“子服景伯如齐,子赣为介,见公孙成,曰:‘人皆臣人,而有背人之心。况齐人虽为子役,其有不贰乎?子,周公之孙也。多飨大利,犹思不义。利不可得,而丧宗国,将焉用之?’”[4]此处的用法与《子犯子余》篇颇有相类之处,“子”之后有“周公之孙”作为补充修饰,换言之,此处“子”用法在于对对方身份的强调说明,而“子,若公子之良庶子”一句,“庶子”若理解成重耳的身份,作为对称的“子”便显得十分突兀。

第二,作为宗法身份而言,庶子并非美称,不宜作为对公子重耳的称呼。《礼记·檀弓下》有如下记载:“大夫之丧,庶子不受吊。”[5]郑玄注:“不以贱者为有爵者主。”郑玄所谓的“贱者”虽然是相对于“嫡子”而言,并不指“庶子”现实社会地位的低贱,但这一名词实际上已然说明庶子在贵族体系中身份的相对低下。类似记载史籍多见,如《礼记·内则》又有“适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宗子之家,虽众车徒舍于外,以寡约入”[6]。《后汉书·袁绍刘表传下》论引韩非曰:“狠刚而不和,愎过而好胜,嫡子轻而庶子重,斯之谓亡征。”[7]陈伟先生所说“良庶子”指代公子重耳,其侧重虽然在于“良”,但“庶子”毕竟还是有贬义。一般而言,在日常对话中遵循抑己尊人的原则,在称呼对方时更不会使用这类带有贬义性的词汇。

综上而言,“子若公子之良庶子”中的“庶子”恐不应理解为重耳的身份。我们同意陈伟先生的断句,本句应读为“子,若公子之良庶子”,但解释有所不同,“子”是对子犯、子余的称呼,“若公子之良庶子”是对“子”的限定与修饰,其义在于强调子犯、子余是公子重耳的腹心,理应对于重耳的事情十分清楚。

以上的解释想要成立,我们现在必须解决陈伟先生所提出的,子犯、子余在典籍中未见有担任庶子职务的记录这一疑问。

先看庶子,周代有所谓的士庶子制度。《周礼·天官》有宫伯,“掌王宫之士庶子,凡在版者”。郑玄注:“玄谓王宫之士,谓王宫中诸吏之适子也。庶子,其支庶也。”孙诒让进一步指出:“盖周时凡贵族子弟,无论嫡庶,并谓之国子,师氏所教,保氏所养、诸子所掌者是也,国子之中,适者谓之门子,小宗伯所掌是也。其以才艺选择为宿卫及给御守圉者,谓之士庶子。”[8]也即是说,这些士庶子是从贵族子弟中选拔而来,担任王宫的近卫,并负责国君的私人起居。除了宿卫主君,伺候起居之外,这些庶子还承担随军出征、紧急机动等任务。《宫伯》云:“若邦有大事作宫众,则令之。”郑玄注曰:“谓王宫之士庶子,于邦有大事,或选当行。”所谓的大事便包括了出征、随行等事务

除庶子之外,又有所谓“余子”。《周礼·地官·小司徒》:“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余子。”此处“余子”的解释,历代聚讼纷纭。郑玄注本条云:“余子,卿大夫之子当守于王宫者。”[9]则余子或当为卿大夫之庶子;郑司农指余子为羡卒;惠士奇以为当为士庶子。李志刚先生辨析以上说法,指出余子当为卿大夫之庶子,只是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代,地位有所升降[10]。则余子与《宫伯》一章中所述的士庶子或有小异,实际上当是一类人。按《逸周书·籴匡解》,余子又有务艺、务穑、倅运等责任[11],实际上是编制起来为君王服役。

这些贵族子弟作为士庶子、余子侍奉君主,一方面是作为君主亲信,培养其忠诚度,另一方面也是从小令其接触政治事务,作为后备官员来培养。阎步克先生指出,这种制度是贵族与君主结合的一种特殊纽带,贵族子弟委质于君主,充任其侍卫,有人质的味道;但作为庶子,也是其仕宦道路的起点[12]

《周礼》所勾勒的这个士庶子制度,诚如阎步克先生所说,即使不能完全看成史实,也必定是以历史上的类似制度为基础的[13]。也即是说,春秋战国时期的贵族子弟充任君主的侍卫应是广泛存在的事件,这一类君主身侧的贵族子弟被称之为庶子或者余子。就此而言,将“庶子”认识为一种身份标识或者更为恰当,它实质是君主与贵族达成的一种广泛的契约,作为职官而言,未必需要如此众多的近卫人员,但作为政治需要,这一类庶子则多多益善。从上文所引《周礼》《逸周书》等书的记载来看,庶子的职责十分广泛,从近卫侍从,到务艺、务穑,大概才能卓越者便引为腹心,资质平庸者便供日常奔走驱使,而子犯、子余当是前者。

那么,子犯、子余是否有成为庶子的可能呢?狐氏原是晋国同族,别居犬戎。《国语·晋语四》:“狐氏出自唐叔。狐姬,伯行之子也,实生重耳。”韦昭注:“狐氏,重耳外家,与晋俱唐叔之后,别在犬戎者。”[14]《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又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15]晋献公娶狐姬之时,狐姬的身份仍是犬戎,也即是说,狐氏归仕晋国的关键契机在于狐姬嫁予晋献公,在此之后,狐氏才正式踏上晋国的政治舞台。

我们注意到庄公二十八年是晋献公向戎族扩张的一个重要时间点。同是庄公二十八年,“晋伐骊戎,骊戎男女以骊姬归,生奚齐。”晋献公伐骊戎与娶狐姬同在一年,让我们不得不怀疑狐氏归于晋国实际上是受到了献公强大的压力。这其中或者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如同骊戎一般,是被征服的失败者;其二,是受到压力,被迫与晋国联姻;其三,主动与晋国联姻,寻求家族的发展。《左传》并未说明狐氏受到了晋国的攻击,可以排除第一条。二、三两条相较,从晋献公在这一年展现出来的对戎族的强大态势而言,我们认为狐氏受到压力被迫联姻的可能性更大。

在这种情况之下,狐氏归于晋国之后似乎并未受到重用,狐氏的家主狐突只是太子申生的戎御,申生在骊姬得宠之后,逐渐被骊姬一党从晋国的权力中心排挤出去,主君如此,此时狐突的政治地位可想而知。

而此时的子犯、子余未见有担任晋国公职的记载,公子重耳出亡之时,却突然出现。我们认为,这一时期的狐氏家族或被视为太子申生一党,地位较低,子犯、子余的仕进事业大概难以开展,作为重耳的家臣而存在的可能性较大。《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叔向对韩宣子曰:“我先君文公……有士五人。有先大夫子余、子犯以为腹心,有魏犨、贾佗以为股肱,有齐、宋、秦、楚以为外主,有栾、郄、狐、先以为内主,亡十九年,守志弥笃。”[16]这种心腹之臣的关系不太可能是从流亡之初匆忙建立起来的,应该在重耳还未流亡之时,就已是近侍家臣。

狐氏选择子犯、子余作为重耳的近侍家臣,在最初未必对重耳当上晋君有所期待,但应该是希望以此作为子犯、子余仕官的起点。就此而言,子犯、子余的这种情形实际上与上文所谈到的被标记为“庶子”身份的一类人颇相类似,秦孝公大概也是出于这种原因而称呼其为“良庶子”。(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子若公子之良庶子”一句当依陈伟先生意见读为“子,若公子之良庶子”,但“子”和“庶子”都应当理解为对子犯、子余的称呼。“子”是秦孝公对子犯、子余的面称,独立使用是为了表示强调后面“若公子之良庶子”这一内容,意在表明其二人是重耳近卫腹心之臣,应该对重耳的想法十分了解,以引出底下关于重耳的问题。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注释】

[1]“良庶子”一词又见于北大简《禹九策》,李零先生引《子犯子余》篇的整理意见,以为当是管理群公子的职官。见李零:《北大藏秦简〈禹九策〉》,《北京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2]陈伟:《清华七〈子犯子余〉校读》,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93,2017年4月30日。

[3]夏先培:《左传交际称谓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44—153页。

[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1693页。

[5]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57—259页。

[6]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第841页。

[7](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第2425页。

[8](清)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第229—231页。

[9](清)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第784页。

[10]李志刚:《社会变迁与身份变异:先秦时期“余子”问题考辨》,《南都学刊》2015年第6期。

[11]黄怀信:《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77—90页。

[12]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三联书店,2009年,第93—105页。

[13]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研究》,三联书店,2009年,第93—105页。

[14]徐元诰:《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第330页。

[1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239页。

[16]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09年,第1152—1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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