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17、23、25、26这四支简的简文内容皆是《诗经》中的诗篇名后加上一个词或一段简短的评语,格式类似于《毛诗小序》。李学勤先生曾将简17与简25缀合,将简26与简23缀合,并将四支简的简文连读[4]。
李学勤先生曾指出:“简的断折处大多数是在编绳契口之处。这自然是因为刻了契口,简在遇到压力时便在这些不够牢实的地方断开。”[5]这是极其重要的发现。根据濮茅左先生给出的本篇竹书形制方面的详细信息[6],我们可以统计出,本篇竹书第一道编绳至第二道编绳、第二道编绳与第三道编绳之间的长度均在19.1—19.6厘米之间。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将四简的简长情况用下表说明:
李先生的缀合方案虽然在简长上符合全篇的形制信息,但是从简文内容看,我们认为这四枚简的缀合可以有另一种方案。为行文方便,将按照原方案缀合后的简文摘录如下:
《少(小)明》不25忠。……26
《汤(扬)之水》丌(其)(爱)妇悡()■。
《菜(采)萭(葛)》之(爱)妇。17《鹿鸣》……23(www.xing528.com)
今本《小雅·小明》毛序云“大夫悔仕于乱世”,三家无异义。现当代研究《诗经》的学者都认为这首诗是写官吏应王命被派至远方,因思家而作。如高亨先生说:“这首诗是周王朝的官吏所做。他被派到远方办事,经年不归,因作此诗,抒写他的辛苦生活和思家情绪,并对上级统治者提出劝告。”[7]全诗共五章,前三章皆有“心之忧矣”一句,故《小明》的主旨是因思归而生的忧怨之情,并没有“不忠”的含义。所以若说“《小明》不忠”,无论如何都是说不通的。故此,我们认为简25、26的缀合似有可商之处。
简17的内容是对《扬之水》《采葛》两首诗主旨的评论,简文对《扬之水》一诗的评论是“(爱)妇悡()”,对《采葛》的评论为“(爱)妇”,其后竹简残端。从简文内容中我们推断对《采葛》一诗的评论仍有下文,《扬之水》《采葛》的主旨在论诗者看来都与“(爱)妇”有关,从简文内容看“《菜(采)萭(葛)》之(爱)妇”与论诗者对《扬之水》的评论“(爱)妇悡()”相比,文意显得不够完整,其后当有一个形容词。而残简23的内容完全是对《鹿鸣》的评论,故简23似不当缀合在简17之后。
今按,简25当可与简23缀合。首先,茬口比较吻合,各段简长与上文所统计的简牍形制情况相合。简25、23的简文内容彼此相对独立,残简25简末说“《少(小)明》不”,至此可点断,读为“《小明》悲”。古从“不”和从“非”字可通,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中都比较常见。简文评语“悲”与《毛诗序》的说法,以及该诗中“心之忧矣,其毒大苦”,“念彼共人,涕零如雨”等诗句的情感都是完全吻合的。其下缀合简23,简23内容为论《鹿鸣》一诗,相对独立与上文并无牵连。
缀合后简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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