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态描述
1996年5月,某电站工程船闸泄水箱涵基础开挖因航道汇水大量流入施工部位,使地槽开挖施工困难重重,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承包商及时报告监理,并在有关会议上主动提出了处理意见,最后经业主、监理及承包商共同讨论分析并研究决定,按承包商提出在该部位轴线分标线以外开挖积水槽、增设水泵站等具体施工方案及报价上报批复。承包商先后三次编制了施工方案,为保证该项目施工进度,当1996年5月8日报出第一份施工方案的同时,还未得到监理批复,已按自报方案付诸实施,对方案中的集水井进行了开挖,在开挖过程中,因周边淤沙较厚,开挖边坡松散,加上渗水及雨水作用,多次进行了重复淤沙开挖,施工非常困难。承包商于1996年7月13日、1996年8月2日随后又报出了后两份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于1996年8月5日批复,要求“立即停止承包商自报的施工方案,同意在该部位对称布置的临时集水井布置的新方案”。
承包商第一次报价是依据施工方案进行的,报价金额375.88万元,第二次报价金额是798.62元,其中排水泵站运行费算至1997年10月,因施工方案等原因,两次报价相差423万元,主要区别在于:①集水井建筑规模不同;②排水泵站布置及运行台班数量不同;③主材投入不同。经过多轮谈判,监理工程师根据该部位施工进度,结合该项目实际发生工程量截至1997年2月运行情况,审核价为174.92万元,业主批复为168.35万元。这一变更决定,使承包商有得有失。
二、案例分析及评价
该项目在办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施工与经营紧密结合。
首先,当施工现场随着施工计划的进行,发现部位渗水这一事件时,一方面,承包商在施工技术方案上研究如何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满足箱涵基础开挖施工的需要,并与监理工程师、业主进行反复磋商;另一方面,在合同管理上找出边界条件,提出该部位渗水处理,是因合同规定的汇水面积以外来水所致,属非承包商合同范围内工作,并与监理工程师、业主一起共同形成定性文字依据,为该项目合同变更及索赔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当施工方案报出后,变更及索赔报价跟着变化,使方案与报价保持一致。
最后,专人负责对该事件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并及时记录、收集、整理原始资料,作为合同变更及索赔文件的补充,完成定量证据的提供,这是有利的方面。
不利的方面是,承包商与监理工程师及业主谈判时:
(1)在量的方面,因承包商提出的第一施工方案未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文字批复,承包商提前施工,重复开挖的集水井淤泥工程量属承包商自己行为所致,没有得到确认。
(2)对承包商提出的要求补偿截至1997年10月,只核准到1997年2月底,相差8个月,虽然后期该部位基础开挖及箱涵混凝土施工已完成,且船闸一期开挖工程下航道开始施工,汇水已在抽排,但部位仍然存在渗水,排水泵站还在断断续续的运行,故这是得到补偿金额较小的主要原因之一。(www.xing528.com)
(3)通过谈判,对承包商提出的泵站管线主材费,虽然全额滚费,但仅得到50%的主材补偿。
(4)总价方面,因实际发生与报价差距较大,这也是得到补偿金额较小的又一主要原因。
经过分析总结,该案例值得接受的经验是:
(1)合同变更及索赔事件发生后,争取到业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共同认可的定性文字资料,为索赔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2)施工技术与合同管理在承包商内部紧密结合,发挥了工程技术经济方法在工程索赔中的有效作用。
该案例需要吸取的教训是:
(1)合同管理人员对原始资料的收集、报价的谈判、信息跟踪必须及时连贯,保证索赔的各项工作协调配合。
(2)建筑工程市场经济下,承包商义务本位意识强烈,权利本位意识不足,导致现场施工与合同规定未能较好衔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由于承包商的自己行为,丧失了更可观的索赔机会。
(4)谈判中的信息反馈工作缺乏,索赔策略未能及时调整,得到的补偿不够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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