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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失利原因与教训分析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商的提出索赔款额过大,为合同总额的13.7%,业主根本无力承担,索性不予理睬。综上所述,该工程索赔失利有以下教训值得吸取:搞好公关工作。监理工程师是处理解决索赔问题的第三方,争取其的公正裁决,竭力避免仲裁或诉讼。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单项索赔事件简单,容易解决。

某承包商于1996年中标某电站库区移民工程,业主为地方县政府临时成立的管理机构。工程几经周折,于2000年7月按修订后的工期准时完工。在施工过程中,1997年、1998年工地遭受了两次洪灾,合同结算余款严重滞后,1999年8~10月因资金严重缺乏,工程被迫停工,施工现场曾多次出现了浇筑过程中停电现象,造成拌和停楼,导致混凝土浪费。承包商对上述事件做了详细资料收集和现场记录(包括图像资料),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在事件发生的28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业主提交了有关要求补偿的意向书,但却被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束之高阁,根本不予理睬。至工程竣工时,承包商再次将以往的索赔汇总,提出了高达数百万元索赔款项,但业主以承包商如果要索赔就不进行竣工结算为要挟,拒绝索赔事宜。为此承包商高层领导几经磋商,最终决定:尽早确立正常合同结算价款债权,放弃了索赔,但保留了重新起诉的权力。上述案例是一个典型的索赔失利的案例,其失利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

(1)工程所在的社会环境不具备索赔的基本条件。业主为地方行政机构,合同意识相当淡薄,以一种行政管理意识来主持工程,不能按示范合同文本进行规范管理。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依据是十分可信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且资料详尽,如合同明文规定的“滞纳金”、洪灾损失、停电损失等,但业主认为这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风险,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拒绝一切索赔,也不与承包商商谈,承包商对此无可奈何。

(2)监理工程师不能主持公正,执业不规范,不按操作规程办事,不作批示,到最后竣工之时一走了之,什么也不管,留下一些后遗症,造成承包商与业主争执不断。

(3)该工程资金长期不到位,也是索赔失败的一个因素。当时业主自身资金不足,连正常的工程款也无法支付,面对如此巨额的索赔款,业主只有想方设法,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一推再推。

(4)承包商的提出索赔款额过大,为合同总额的13.7%,业主根本无力承担,索性不予理睬。另外业主对“索赔”措辞也深感厌恶,敬而远之。

(5)承包商的公关力度不够,不管是业主、监理,还是其相关的上级行政主管机构,应进行多层次、不间断的公关,与业主、监理建立起良好的工作关系。但承包商很少做这方面的工作,而是就事论事,不会有效地沟通。

(6)施工中开展索赔没有采取有效的策略,等工程完工以后,工程发挥效益了,在后期索赔,业主就不着急了,承包商也失去了索赔的最佳时机。(www.xing528.com)

(7)承包商自始至终没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在当前建筑市场为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的决策者怕失去一方市场,而且有“即使胜诉,也不能得到有效支付”的观念。因此,在采取法律手段上,慎之又慎,始终未能为之。

综上所述,该工程索赔失利有以下教训值得吸取:

(1)搞好公关工作。监理工程师是处理解决索赔问题的第三方,争取其的公正裁决,竭力避免仲裁或诉讼。当监理不能解决问题时,通过与业主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对其进行行政监督往往是十分有效的。

(2)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只有双方冷静、理智、协商解决问题,才使双方达到共赢。

(3)力争单项索赔,避免一揽子索赔,单项索赔事件简单,容易解决。

(4)索赔计价方法和款额要适当,尽量简单明了,不能使索赔工作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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