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电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划的金属结构加工车间布置在坝区内,承包商投标时以此为根据。在承包商中标开始实施合同后,业主重新指定金属结构基地放在百米高程平台。该平台是由业主安排其他标段承包商回填的部位,承包商在进行金属结构基地有关设计、施工时,已充分考虑了地基承载力对施工的影响。在金属结构加工车间基础施工过程中,经做地基承载力试验,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并依据简单审批的规划和设计进行施工。在一次暴雨后发现地基出现问题,随后经灌水观测,出现空洞现象。经继续挖深2m后,发现基坑原始地基和回填层交接处以下均为大量堆填块石与风化砂,且呈松散状况,这说明该场地存在地质缺陷。承包商立即与监理及业主查看现场,一致认为该场地不能作为金属结构加工车间基础,协商后决定金属结构车间向大坝区域平移64m。据此,承包商向监理提交了安装基地地基处理索赔报告,监理驳回索赔要求。
一、承包商向业主申请索赔
1.索赔要求
工期损失24天,金额损失29.6万元。
2.索赔依据
(1)合同规定:“业主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商用地范围和时限,……按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用地”。
(2)不论场地是否改变,在承包商完成场地平整后,都应该是满足承包商需要的场地。因此,由于场地缺陷而造成的设计修改造成的处理费及工期经济损失应由业主承担。
(3)招标补充通知第1号商务部分规定:“业主提供的生产、生活场地,不需要进行大量平整工作,高程也是严格按图中要求,在报价中可列报少量场平费用”。该平台是由业主安排其他标段承包商回填的,其回填质量应是符合要求的,业主对此回填质量应是十分熟悉的,也证明业主提供的场地是合格的,不需要进行其他处理,承包商据此报价。监理也是按业主提供合格场地条件批准承包商的设计方案。
(4)合同文件第一卷商务部分规定:“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地质勘探资料”。事实上当业主指定场地改在百米高程平台之后,并没有提供关于该平台场地的任何地质资料;金属结构车间向坝区平移64m后,经开挖仍有部分处于架空层,这种局部架空是无法通过地质勘探得到资料的。
二、监理意见
(1)金属结构加工车间属大型临时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项目,并由承包商负责设计、建造、维护和管理。合同文件补充协议规定:临时工程的范围“包括承包商为完成承建的工程项目而负责设计、修改、安装、运行与维护的施工道路……、金属结构与机电安装基地、……以及其他所有临时设施均应包含在临时工程中”。
(2)根据合同补充协议一“工作范围及重要条件”规定和承包商“泄洪坝段和左岸厂房××坝段工程××××年施工组织设计”安排,金属结构基地布置在左岸右侧平台。即使基地平移,其范围仍在业主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内。
(3)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监理单位对承包商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资料的审查与批准……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商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4)合同对大型临时工程报价资料规定:“大型临时工程项目均应由承包商负责设计、制造、建设、运行管理,其工程量由投标者根据自己的设计确定,按土建、机电安装无论工程量是否列明,应视为包括了该项目全部的工程量”。
(5)合同规定投标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标段“大临时工程各项目全套设计文件与图纸,凡是土建与安装工艺设备的设计……,或文件、图纸、资料不完整的项目,应视为投标者放弃了自己选择的权利,业主有权根据评标的价格选择确定该项目合同总价,并且不免除投标者中标后履行合同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6)合同文件第一卷商务部分规定:“业主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只对业主承担的工程设计依据负责,不对承包商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www.xing528.com)
三、答复
监理根据以上条款对承包商提出的四项索赔理由做如下答复:
(1)业主向承包商提供施工用地,承包商应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用地情况进行设计,承包商应对其临时工程所需施工用地进行补充地质勘探并承担其费用。
(2)承包商第(3)条是根据合同条款推论出的结果,属于合同条款理解不同,不能作为索赔的充分理由。
(3)承包商第(4)条所述内容属于承包商的技术工作失误,像如此重大的地质缺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在场地勘探时收集本场地回填的基础资料(如回填料的来源、物理性质及回填的部位分区等),并在补充地质勘探时应着重对某些重要部位进行勘测。
(4)在合同第(1)、(2)条同第(4)条中规定,如果是无法预料的地质缺陷造成的处理费用应有业主承担。
(5)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均已在临时工程的合同范围内,由承包商总价包干,不存在应由业主承担“经济损失”问题;实施该项目过程中出现一切损失均应由承包商自负,拖后的工期亦应由承包商负责抢回;监理单位对承包商的设计审查和工程检验等,不减轻承包商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6)提出“若认为不公正或有争议地区时,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并抄送业主,在争议评审组作出评审决定前,承包商仍应执行合同”。
四、失利教训分析
该金属结构加工车间地基处理索赔项目,因为上述原因未能办理结算,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共识。分析索赔受阻原因及今后承包商工作中需注意和改进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合同条款对承包商的限制较严格,对业主、监理的合同责任进行了减免,同时加重了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如,合同文件第一卷商务部分规定:业主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只对业主承担的工程设计依据负责,“不对承包商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又如,监理单位对承包商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资料的审查与批准并不意味着可减轻承包商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2)承包商的工作存在疏忽之处。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对百米高程平台的回填区的地质资料掌握不够,承包商施工前勘探所用的地形图是回填以前的地形资料,而且在勘探期间未严格按合同要求向业主、监理索要回填后的地形资料,即使业主未及时提供完整资料,承包商也应根据施工需要索取必要的地质资料,并在补充地质勘探时应着重对某些重要部位进行勘测。这些工作疏忽之处导致施工工程量增加及停工等现象的发生。
(3)未按合同规定成立必要的争议评审组,发生争议时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处理。根据商务合同“解决争议的程序”规定,业主和承包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而且不能就上述争议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书面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但工程开工以来,因种种原因未按合同条款成立争议评审组。因此,承包商无法依靠争议评审组来解决问题。
因此承包商在今后对业主、监理提供的资料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充分的澄清和核实,避免因对资料、数据的理解、判断歧义增加合同外施工工程量;同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健全合同管理体制,建议有关各方尽快成立合同争议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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