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建筑市场完全是买方市场,不靠自身竞争的优势杀出重围而取得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几乎找不到了。国际工程的惯例是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最低标价者中标,国内工程中标的原则是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低价适中者中标。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对前者,只要承包商不怕亏本想中标容易;而后者,低价也不一定中标。比较起来,撇开人为的因素,国内水电工程还是略显公平一些。由于竞争激烈,国际工程多为低价中标,所以许多承包商都不约而同地指望“低价中标,索赔赚钱”。索赔容易成功吗?这种提法可行吗?现结合一个国际工程来谈谈对这个问题的几点认识。
一切索赔的依据都是合同文件。在合同文件中已经约定的范围以内是不会得到索赔的。因为业主知道承包商会索赔,早利用其相对有利的地位和监理工程师丰富的经验,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了各种限制条件,而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往往投鼠忌器,被动的接受,这样承包商就被牢牢地制约了。如某公司在X国某水厂扩建项目中,外方业主的合同文件经过不断的总结和完善,可以说是天衣无缝,达到了无懈可击的地步,让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中吃尽了苦头。承包商没有仔细研究招标文件,还自作聪明地漏掉工程量,指望到时候去索赔,却落了空,给本单位带来巨大损失。
这就告诉我们,承包商不要在投标阶段就盲目地想到索赔,对索赔报太大地或不切实际地幻想,将致使投标的决策失误。现在业主(特别是国际工程)不怕承包商低价中标后干不下去,因为有银行保函,随时可以取钱。他们对承包商的索赔也吸取了经验与教训,承包商想索赔没那么容易。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没有索赔意识,百密总有一疏,机会肯定是有的。首先一定要熟悉招标文件,特别是特殊技术条款和通用条款(许多国际工程都对通用条款作了修改),在完全了解后,才可以动用我们的经验。在投标中要有针对性的报价,为中标后的索赔做出铺垫,即使这样,投标报价也要理智,少赚点钱可以,决不能亏本。这样中标后,项目实施人员才能从容地处理索赔事宜,不至于像饿虎那样饥不择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遇到苛刻性条款以及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一定要据理力争,努力达到双方责权利关系平衡,这样才有施工索赔的前提。
二、承包商要突出强调依理和有据索赔
承包商和业主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虽说工程索赔属于合同有序管理的正常范围,但在遇到索赔要求时,业主肯定还是不会轻易同意,承包商必须依据合同据理索赔,通过精心准备,提供翔实的、有力的证据,才有可能成功索赔,这就要求施工项目部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及时寻找并发现索赔的机会。在X国某水厂工程施工的前期,某承包商项目部曾成功地向业主索赔和向分包商反索赔。在施工中,有一段24kV地下高压电缆移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有一项内容(没详细子项),投标中仅报价50万美元,该项目部实际施工花费比报价高出几倍,为此提出索赔要求,业主的答复绝对不可能。因为业主认为合同价已经包含了本合同要求所需的一切费用,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要承担因自己工作疏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包商提出了采用了新电缆的理由,业主开始耍赖说没有要求承包商采用新电缆,而事实上不用新电缆的话在技术和方案上是绝对行不通的。双方僵持起来,直到承包商项目经理从特殊技术条款中找到证据,即“在两个电缆入孔之间要用新电缆”的技术要求,索赔理由才成立。经过四个月的谈判,业主和监理才同意索赔,最后索赔金额65万美元。在基础打桩分包工程的分包协议中,承包商项目部十分重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对工期、质量都提出了要求。他们每天做施工记录,督促进度,在因分包商管理不力、拖延工期时,及时发去备忘录警告,最后在工程完工后对分包商处以30万美元的罚款。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时逢该国发生金融危机,该国政府发出了对在建项目延长工期半年的决定,但外国承包商除外,不予延长。承包商项目部提供了许多受危机影响的证据,要求延长工期,经过努力,最后得到180天的工期顺延,避免了业主对工期拖延的罚款。(www.xing528.com)
这三笔成功的索赔,都是在合同的约束下进行的,所以签订一个有利的合同是索赔成功的关键。其次,一定要加强对合同的研究,研究合同不只是项目经理的事,全项目部管理人员都要参与合同的研究,积极搜寻施工索赔的一切机会。再次,要详细地做好施工记录(原始资料),且一定要求原始记录的当事人(对方)签字认同,还要专人妥善保存,做到索赔事件证据充足。最后,在索赔过程中要有耐心,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三、承包商要讲究索赔策略运用的灵活性
对在项目施工管理中发生的索赔,一定要讲究策略和时机,适可而止,不要动辄提出索赔,让业主和监理反感(因为索赔多了,具体管事的人员也不好处理);特别对小额损失不要强求索赔,但要向监理以口头或以备忘录的形式提出来,以争取监理的同情和理解;在一些时候还可以互谅互让,或做一些交易,防止出现对立情绪。因为哪个承包商也不敢担保自己各方面的工作都完美无缺、无可挑剔,若业主或监理想找岔十分容易。在X国某水厂项目的索赔中,就遇到这类问题,承包商一有索赔要求,业主和监理就开始刁难,监理并调来一个博士专门对付承包商的索赔。如发现支付报表某一页错一个字母,就要求全部拿回修改日期后重新提交(每次16份,每份50页,工作量相当大);或者把送批的施工图放在一边,等到接近28个工作日(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再批一个不同意,承包商得拿回去修改后重新提交。而没有施工图现场是不会开工的,因为根据合同的规定,业主方提供的图纸仅供参考,承包商在施工之前必须提交详细的施工图供监理审批,审批日期不超过28天。这样一方面工期滞后,业主方不断地在协调会上催促加快进度,另一方面,却不让施工。他们这样做其手段不敢恭维,但对付承包商却很实用,因为他们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可因小失大,必要的交易还是值得的。在项目实施期间,该承包商项目部就牺牲预付款滞后的费用索赔换取了分包商和施工方案的及时批准。不知其他国际工程的索赔是否这样艰难,但在X国这样业主对承包商的正常索赔特别敏感的环境里,承包商曾经找过当地的咨询公司和律师,他们都摇头,说在X国工程索赔或补偿“lmpossibleandverydifficult”(不可想像并且非常困难)。如何有效的成功索赔而又不损害双方的关系,确实值得作为专门的课题进行研究。
市场经济的游戏机制是残酷的,为了生存和发展,承包商要强化对合同的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建筑企业来说其实就是通过索赔、反索赔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应得的利益。虽然目前在国内的项目施工中,涉及索赔时可能不存在上述无理刁难的问题,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投资体制的变化,我国的建筑业就会与国际接轨,将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和挑战。通过国外的工程施工索赔经验来看,只要事实确凿,又有合同条款的支持,施工索赔成功还是可能的。只要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项目经理人员去把握合同的管理,充分利用和发挥自己的优势,施工索赔也是承包商可行的生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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