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国际招标的水电工程排水洞开挖项目由某承包商中标,并于1996年8月与业主签订合同,合同工作内容为洞内衬砌工程施工。按照合同约定,钢筋由业主供应至现场,承包商负责安装,混凝土工程由承包商包工包料施工。按照合同规定,混凝土单价600元∕m3(包括机械费,不包括管理费及利润),根据设计图纸,经计算总价为430万元,工期为4个月。合同另外规定,工程量增减随时调整。
承包商在施工时,发现洞内超挖现象严重,比设计图纸平均厚约30cm,另外还有松动岩石,因此,迅速将超挖量进行计算,超挖量为500m3,超挖量肯定会造成混凝土量增加。按照合同规定,承包商积极要求业主索赔因工程量增加而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的增加。
承包商对变更进行了索赔项目以及索赔值的计算。
一、工期索赔计算
处理松动岩石:5天
增加500m3混凝土需工期:10天
小计:15天
因此要求补偿工期15天。
二、费用索赔计算
1.处理松动岩石
人工费:2000元
施工机械费:1000元
小计:3000元
加15%现场管理费:450元
加5%总部管理费:150元
加3%利润:90元
小计:3690元(www.xing528.com)
2.增加500m3混凝土费用
直接费:500m3×600元∕m3=300000元
加15%现场管理费用:45000元
加5%的总部管理费用:15000元
加3%的利润:9000元
小计:369000元
费用总价:372690元
三、索赔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承包商最终要求业主索赔如下:
工期要求增加:15天
总费用增加:372690元
因此,最后该工程总造价达到4672690元,工期为4个月零15天。
【问题提示】
此次索赔是以变更为条件而进行的,而变更的内容很多,如何准确合理地选择变更内容?
【分析与评价】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业主终于答应索赔要求,索赔成功。
该承包商是根据工程变更而要求补偿的,这种变更是该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引起的。承包商认为因该项目超挖导致了混凝土超浇,使混凝土的浇筑量超过了原计划的工程量,造成了承包商施工费用的额外增加。而且超挖是其他承包商的合同行为,并非是本项目承包商的过错,这样就免除了承包商混凝土超浇的责任问题。根据FIDIC条款规定,合同中单项工作的工作量的改变可作为变更的内容之一,承包商是有权提出变更索赔的。当然这一变更是有限制条件的。我国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规定,工程量的变化超过合同价的15%以上,可以调整原单价,可属于变更的基本条件。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导致费用增加了37万多元,而合同总价为430万元,虽然未达到变更单价的要求,但可以补偿为此增加的费用。既然费用可以补偿,工期是由于工程量和产值费用的增加而延长,那么对承包商的工期顺延的补偿就顺理成章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