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1996年底,中方几家公司组成某工程联营体,在国际上中标承建B国某电站厂房工程。该工程下达开工令的时间是1996年12月,中标合同价为上亿美元。工程联营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场并展开前期工作,这时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为工程联营体出具的银行保函,由于业主审核时间太长,以至于主合同的签字时间发生在进场开工令之后两个月。另一个是当联营体的前期施工人员到达B国施工现场时,按照合同规定,业主应在开工令下达后28天内移交全部施工场地给承包商。但由于业主在征地问题上遇到了困难,有许多重要的施工场地如堤坝施工区、混凝土生产系统用地、主厂房开挖用地、进入施工区的主干道占地等,无法准时移交给工程联营体,造成工程联营体组织的人员、设备停滞,无法按报批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造成工期必然要延长,费用必然将大幅度增加的现实,合同实施的重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问题提示】
在此案例中,工程联营体能否按合同签订时间为正式开工时间,以便补偿两个月的工期,成为索赔的重要环节。另外,由于业主征地问题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两个索赔问题能否得到解决,是关系到工程联营体在该项目上能否索赔成功的关键环节。
【分析与评价】
工程联营体针对业主在下达开工令两个月后才签订主合同以及征地延误影响的施工时间,在索赔费用发生的两周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索赔意向书,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要求业主延迟开工时间,并向后顺延由于交地延误的时间,同时补偿这段时间承包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而后工程联营体组织人力积极准备依据和各种现场记录,并分析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工期延误的长短,在3周之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索赔报告,提出了两项要求:
(1)由于主合同签字后的法律效力高于开工令,因此要求开工令的时间应为1997年2月。
(2)由于工程施工用地移交的延误完全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对关键线路造成13.6个月的延误,所以要求业主将施工总工期向后顺延13.6个月,同时补偿由此对工程联营体造成的数千万美元的损失。(www.xing528.com)
在提交索赔报告35天后,业主给工程联营体回文,基本上同意工程联营体的申请,同时要求工程联营体提交更详细的报告和费用分析资料,并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在经过这一系列合同文件及报告的来往之后,并经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协商和与工程联营体协商之后,1999年8月最终同意了以下两个索赔:
(1)开工时间为1997年2月。
(2)总工期向后顺延13.6个月,并赔偿给承包商数百万美元的损失。
虽然这例合同索赔案件在时间上拖的比较长,而且在赔偿金额上大打折扣,但总体上达到了工程联营体的既定目标。
此次索赔比较成功。工程联营体运用了合同效力问题,即主合同效力大于开工令,因为合同签订表明双方权利义务正式开始实施,以前双方的约定要以此为准,为此开工时间以签约时间为准的要求是合理的。另外,工程联营体运用FIDIC条款中规定的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现场的义务,使承包商进入现场的权利得到保障。业主征地问题延误了提供现场,使承包商受到了损失。根据FIDIC条款规定,承包商进入现场的权利要求没有得到保障而遭受了损失,不但可以索赔工期和费用,而且可以增加合理的利润。索赔结果表明工程联营体在索赔工期上是非常成功的,而在费用索赔上则美中不足,没有得到合理的偿付。
此次索赔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也表明工程联营体在施工中的信誉和能力是得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为索赔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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