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99年9月,某承包商承建的某电站交通隧道公路工程完工日期在即,业主已经确定了竣工日期,规定必须在2000年5月底全线通车。但在9月4日凌晨3点,一场50年一遇的暴雨袭击了这个地区,山洪暴发,道路、桥梁被毁,房屋被泥沙流、塌方冲毁,死亡失踪人数有200多人。第二是道义上的索赔。由此可见,索赔不是无理争利,它是向承担责任方索回不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案例背景】
1999年9月,某承包商承建的某电站交通隧道公路工程完工日期在即,业主已经确定了竣工日期,规定必须在2000年5月底全线通车。但在9月4日凌晨3点,一场50年一遇的暴雨袭击了这个地区,山洪暴发,道路、桥梁被毁,房屋被泥沙流、塌方冲毁,死亡失踪人数有200多人。
该承包商工地也不例外,尽管无人员伤亡,但住房冲毁7间,施工便道、便桥冲坏,电源、电讯中断,一时无法恢复施工。这时该承包商项目经理部召开专题会,针对此事及时做好原始资料收集工作,包括拍照、写专题报告、列工程量清单和请业主有关人员察看现场。
【问题提示】
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承包商会受到多方面的损失,有些损失是难以找到计算依据的,对此承包商应该采取何种补偿策略?(www.xing528.com)
【分析与评价】
首先考虑工期索赔,因为业主严格规定:工期推迟一天罚款3000元。第二是道义上的索赔。而上述两种索赔直接在合同条款中难以找到依据,因天气的影响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一般应由承包商自己负责,但承包商根据特殊的反常气候条件(50年一遇的暴雨),利用FIDIC规定的“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不利的条件”而要求工期顺延25天,争得很大的主动。
在道义索赔上,当时业主及本地区均遭受惨重损失,可以说外部环境不利,但该承包商通过现场损失的事实和提前恢复生产,追赶工期,赢得业主极大同情,业主出于善意,一次性给予承包商3万元补偿,尽管数目不大,但给项目部注入了活力。
由此可见,索赔不是无理争利,它是向承担责任方索回不应由自己承担的损失,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承包商应该在经营活动中,敢于索赔,善于索赔,为企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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