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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索赔分析:水电工程合同案例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双方经过数轮谈判,对未明事宜进行澄清与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部分达成统一意见,于1996年10月正式签订了该水库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33个月,合同确认承包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该水库工程的价格差异主要是主材价格、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差异;另外,观测设施费用远远超出合同报价。

综合索赔分析:水电工程合同案例

【案例背景】

某电站大坝水库主体工程分为溢洪道和面板堆石坝两部分。1996年9月,该工程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某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合同双方经过数轮谈判,对未明事宜进行澄清与确认,对双方有异议的部分达成统一意见,于1996年10月正式签订了该水库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33个月,合同确认承包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该工程于1996年12月开工,至1998年5月,历时17个月,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过半,总体形象进度均按施工合同要求实现,临时工程全部完建。主体工程方面:拦河坝开挖全部完成,堆石填筑25万m3,占总填筑量的28%;溢洪道完成土石方开挖17万m3,占设计工程量的69%。工程进入关键施工时期。

截至1998年5月,累计完成合同工程1083.11万元,实际支出为2338.67万元,收入与支出出现严重的不平衡,使得该承包商在经济上十分困难,工程陷入难以为继的被动施工局面。

【问题提示】

承包商工程施工任务过半,而实际支出已超出合同价款的1倍多。实际亏损的存在,也是承包商开展索赔的原因之一。在工程施工中期开展索赔,承包商为何要选择采用综合索赔的方式呢?

【分析与评价】

工程实施刚进行到一半,主体工程已全面铺平,承包商出现了严重亏损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承包商对照合同,发现亏损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由于该承包商在水电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为了“找碗饭吃”,对合同作了一些不合理的承诺,并将合同文件给定的取费标准作了不切实际的下调,低报价中标,给工程带来了极大的隐患;第二,承包商对合同管理的认识不够,抱着一种工程完工后会有追加投资的心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未能运用合同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合同中不合理条款甚至一些无效条款及时更正,使工程施工与合同管理相互脱节,导致成本失控。

为了及时扭转成本失控局面,使工程得以顺利施工,该承包商从机关管理部门抽调几名有经验的合同管理人员,组成工作组,对照合同文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找出本合同不合理的承诺和不合实际的条款,逐一分析,找出造成成本失控主要项目如下:

(1)合同价差。价格调整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签订合同时,承包商不论如何全面考虑各种价格因素,仍难以保证合同价格和实际价格不出现负差异,这就需要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对自然上涨出现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该水库工程前后跨4个年度,如果按合同描述单价包死,不做调整,是不合理的。在1997年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文件中的第十六章中,明确指出人工、材料和设备等因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可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该水库工程的价格差异主要是主材价格、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差异;另外,观测设施费用远远超出合同报价。(www.xing528.com)

(2)赶工费。赶工费是指该工程从开工至度汛这一阶段工程施工受干扰造成工期拖延而加快施工增加的费用。业主要求1998年度汛前确保大坝填筑158572m3,监理单位与该承包商协商后决定,由该承包商想办法增加一批设备,1998年3~5月。该承包商从其他外营施工点紧急调运一批设备进场,并就地高价租赁了一部分设备,大大增加了施工成本。这一部分增加的费用是由于度汛工程量增加、加快进度造成的,是可以作为赶工费要求给予补偿的。

(3)岩石级别。本工程坝址地区地层单一,主要为致密状玄武岩。招标文件的设计资料给定的力学参数仅表明岩石级别为十级,所以投标时按十级岩石报价,而实际上玄武岩岩石级别为十六级。由于招标文件资料造成岩石级别定错,使得工程成本增加400多万元。施工初期与监理、业主有过协商,但业主认为合同已规定单价包死,一直不给予补偿。

(4)大型机械进场。大型机械的进场费用应据实结算。本施工合同中未提到这项费用,这对于承包商是不合理的。该工程从其他地方调用大型机械耗费122.09万元。

(5)设计修改及其他。设计修改主要是指混凝土配合比和覆盖层的确认,投标时混凝土配合比是根据经验确定的,实际施工过程中,监理要求按设计院提供的配合比执行,造成合同价格上涨。由于设计给出资料不详,在料场开挖时,实际剥采比为1∶22.2,远远大于经济剥采比1∶7~1∶10。合同描述“料场剥离作为一个小项目按设计工程量包死”,这对于承包商来说,由于剥采比的变化造成合同价的抬高,是应该按设计修改进行变更的。

其他还有:现场地形地质条件造成零配件超定额损耗,工地所处位置偏僻,场外运输费用增加等,应考虑给予补偿,故提出综合索赔。

通过以上分析,结合现场工程施工情况,在分析合同文件资料后提出15条可索赔项,见表16-1。

表16-1 工程索赔项目分析

根据确定的索赔项目,该承包商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索赔工作组,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向监理提交了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于1998年6月中旬交至监理手中,由于时间仓促,监理提出了多处定额偏差问题并要求提供更详细的索赔报告。实际上整个索赔工作从1998年5月开始,2001年11月才告结束,期间该承包商与业主经过多轮谈判,不断地完善索赔报告并增加新的内容,于2001年11月获得了近2000万元的费用。至此索赔基本结束,使工程近2000万元的亏损全部化为乌有,还有了少量的盈利。

虽然该工程获得了索赔补偿,但是其耗时之长也是难以想像的。索赔工作作为施工企业降低成本、获得效益的一项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关注,但企业在合同管理以及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方面还显得重视不够,索赔时往往因为资料的不够翔实,造成索赔中断。因此,承包商对综合索赔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其复杂性和艰巨性,注意不断完善索赔报告,准备进行多次反复的谈判,做好花更大的精力和更多的时间的准备,以保证索赔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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