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承包商承建的某水电站于1994年中标,合同金额数千万元,1999年工程竣工,实际累计完成产值近亿元。该承包商恪守合同,认真履行义务,针对各种不利的条件及不确定的因素,以事实为根据,以合同为准绳,积极主动向业主索赔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该电站主体工程施工详图设计工程量与原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报价表中的工程量相差较大,详见表14-1。
表14-1 工程量增减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施工详图的工程量除钢筋制安较接近原合同工程量外,其他几项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变动的幅度都相当大,究其原因,主要是设计深度不够及施工中频繁地进行设计修改造成的。工程量的增加大大增加了施工成本,原合同中的某些单价变得不合理,必须对原合同的部分单价进行调整,新增加的项目还需要重新定价。
【问题提示】(www.xing528.com)
施工详图的工程量与合同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总是有一定程度的差别或变化,承包商面对这种差别和变化如何做好变更补偿的工作?
【分析与评价】
该工程项目部对这项索赔以合同为基础,正确理解合同有关条款,计算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整价格。原合同条款规定:“设计修改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及报价表中未出现的新增加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有权书面申请修改总价”。对“修改总价”至少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对原合同中各项目重新制定一个新单价,最后组成总价;一种是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对部分项目根据其工程量的增减调整单价,有些项目继续执行合同单价。第一种理解否定了原合同的所有单价,不可能被业主接受,所以采取第二种理解是合适的。通过与业主、监理反复讨论、协商,最后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详尽规定了调价的原则。如工程量报价表原有项目增加了工程量,增加的工程量重新作价,新增加的项目重新作价。并对作价原则、依据作了统一规定,同时按原能源水规[1989]971号文对增加的工程量按建安费用的7%计取其他临建费。由此,仅对已完工程业主就增补其他临建费160万元。
该案例的变更补偿是符合示范合同文本规定的工程量计价原则,即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结算工程量,不是承包商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至于随着工程量的增减程度来决定变更单价、调整总价,该案例的处理也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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