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承包商承包的合同标的是建造某电站配套的一个小型启闭机房,投标日期是1995年5月,1995年6月授予合同,合同金额508486元,合同工期65天。承包商报价中含7%的利润,8.5%的总部管理费,15%的现场管理费。
1995年8月,工程师致函承包商,将于9月1日把现场提供给承包商(不明确的开工令),承包商有关人员按时进场,但由于业主原因,直到9月18日场地才全部正式交付。在10月初,由于现场重铺水管干线,又致使承包商停工4天。10月中旬,业主提供的钢材供应又延误5天。11月初,由于特别的阴雨天气造成工程局部停工7天。对此,1995年12月承包商提出33天的工期索赔。
业主认为,实际开工日期是随设备等进入现场同时生效的,故应为1995年9月18日,故认可的索赔为15天,包括以下内容:①现场重铺水管干线4天;②钢材供应推延5天;③特别的阴雨天气6天。
【问题提示】
在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上和延误天数的计算上,合同双方有不同的认识、差距,承包商如何通过索赔,使延误的时间得到合理补偿?
【分析与评价】
以上可知,双方的差距主要在开工日期的确定上,由于业主关于9月1日的开工日期并不明确,未严格提供开工令,因此在本工程中开工日期从未定下,经双方协商,以开工通知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决定为理由,提出工期相关费用索赔。
承包商对推迟进场18天以及后面15天的拖延提出与工期相关的索赔,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与管理费率的乘积按每天分摊,分别得出推迟进场18天和推延15天的索赔费用,总计38723.19元。(www.xing528.com)
显然承包商计算方式有误,报价中的工地管理费率是独立分项计算,费率的计算基础是直接费而不是合同总价。监理工程师针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对各项进行分项计算,对进场推延、阴雨天气的影响、钢材的推延到场进行了计算,给予10500元的费用支付。同时否认了承包商提出的以下要求:
(1)不承认承包商提出的进场推延中应增加的总部管理费,因为工程尚未开工,没有发生涉及现场和总部管理费用的支出。
(2)阴雨天气的影响属于不可预料的客观因素,工期可以延长,但不能提出费用索赔。
针对以上索赔及计算过程,表明此索赔并不成功。承包商在计算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错误,同时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5天的工程推延是由各项不同性质的干扰事件引起,必须针对每一种情况分别进行分析,不能算总账,否则不被认可。
(2)在拖延工程中很可能产生一些直接费用开支,也可作为费用索赔提出,只要事实清楚,理由充足,也容易被认可。
(3)费用项目还可以计算总部管理费和利润。但在这个案例中,属于对业主风险范围内的时间引起工期推延的费用索赔,而且工程内容没有展开,不能包括利润,因此很难争取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