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电站船闸山体排水洞北坡二期工程共4条排水洞,合同总金额上千万元,总工期18个月,其中洞挖目标工期N4洞为12个月,N3洞为15个月。工程每提前或延误一天,奖励或惩罚2万元人民币,奖罚最高金额100万元。工程于1995年10月开工,按合同18个月总工期要求,应于1997年4月完工,工程实际完工日期为1997年3月,较合同要求提前32天。由于工期与奖罚紧密挂钩,承包商对施工过程中业主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滞后等影响工期提出索赔工期167天。
【问题提示】
在有工期奖罚的合同中,承包商对业主原因造成影响工期的后果,根据何种理由要求业主补偿工期?
【分析与评价】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文件后,对每项影响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核,提出索赔处理意见,并组织业主、承包商协商谈判,确定补偿工期的原则:
(1)由于设计变更,N3洞洞长由原来1303.88m缩短为830.38m,因此该项目关键线路由原来的N3洞调整为N4洞,N4洞长为1219.12m,在监理的协调下,双方同意将总工期由18个月调整为17个月,并按此工期考虑奖罚。(www.xing528.com)
(2)停水停电影响严格按合同划分的责任范围审查,属于业主责任的水厂或变电站、水电主干线的停水、停电予以索赔。
(3)设计变更方面,原设计N4排水洞桩号0+929.00~0+986.56为混凝土衬砌,根据开挖揭露的地质情况改变为钢筋混凝土衬砌,提出索赔工期27天,经监理协调同意索赔工期7天。
(4)业主违约供图,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排水孔施工详图提供的时间应1995年12月底,但直至1996年9月业主才提交图纸,经监理确认索赔从8月起算,审查同意顺延工期29天。
(5)外界干扰,北坡二期排水洞与地下输水系统施工分支洞贯通后,输水系统的炮烟及施工机械尾气涌入排水洞工作面,影响了排水洞施工,经监理确认同意索赔3天。
在以上分析基础上,监理同意顺延工期59天,即由1997年3月顺延1997年5月,实际工程完工时间为1997年3月。因此核准排水洞二期北坡工程提前于合同工期51天完成,同意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该案例说明,在有工期奖罚的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对工期延误的责任要界定的十分清楚。如果是承包商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不能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时,这种进度落后的原因没有适当的理由,又不能排除承包商自身的原因,那么这种工期延误,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承包商照此执行后造成的费用损失无权要求补偿。如果工期的延误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或者能够证明施工进度拖后是由于超出了承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又拒绝延长工期,坚持原工期,承包商只得加速施工,但有权为此向业主索赔赶工费。在这里怎样准确判断工期延误应由哪一方负责是最为关键的。根据有经验的国际承包商总结的经验,这种准确判断要抓住三个因素:一看工期实施是否超出了承包商的控制;二看影响工期的原因是否可以预见;三看合同中对延误责任的具体规定。做到这三点,就可以判定工期延误是谁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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