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1999年8月17日下午16∶34,某水电工程坝区突起飓风,据当地气象站地面观测,风速高达21m/s,风力9级,大风持续到17∶05左右。大风使某承包商中标承建的厂坝二期工程的施工附属企业、混凝土拌和系统、金结加工厂、临时生活营地等不同程度的损毁。损失的具体项目有:系统储料罐顶及制冰楼的防护层局部刮翻,转料堆场至系统的转料皮带塑料防护瓦及系统内筛分楼和冰水厂配电房的盖顶大部分被掀翻,生活营地和金结加工厂的临时生活、办公用房石棉瓦屋盖顶损毁严重。
事件发生后,为不影响两个系统的生产运行,防止损毁继续扩大,该承包商项目部对需要立即重新防护的项目,如系统的储料罐顶、制冰楼楼顶、系统冰水厂配电室等,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抢修。在恢复生产的同时,请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电话通知业主、监理有关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员,详告损毁情况。8月18日上午,项目部派专人到现场查勘受损点,对各受损点的位置、受损程度详细了解并记录、现场拍照,掌握翔实的证据资料。8月19日上午,由业主项目部牵头组织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的财务部、保险公司、监理、承包商共同察看损毁现场,承包商详细介绍了受损项目情况,分头拍照取证,对损毁的项目和数量作了初步统计。
【问题提示】
工程施工中发生飓风等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承包商对此类事件如何提出补偿?(www.xing528.com)
【分析与评价】
承包商对该项目损失费用报价约7万元,监理提出审核意见补偿5.7万元,保险公司在理赔复核中,认为承包商的生活营地损失1.3万元,不属理赔范围之内,只同意理赔约4.4万元。再加上项目部向业主申请的补偿7万元,最终承包商得到补偿11.4万元。
这是一例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补偿,而且承包商获得了双重补偿,即保险公司的理赔和业主的补偿,说明该工程是承包人和业主以共同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根据示范合同文本对风险损失和损害的费用补偿规定,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补偿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根据双方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费用,包括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显然该案例中的风险责任主体是业主,所以当承包商在向保险公司进行工程险理赔的同时,还要向业主要求给予补偿。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是远远不够弥补承包商的实际损失,作为风险责任主体的业主理所当然地要补偿承包商在风险中所受到的全部损失。如果发生的工程风险双方有各自的风险责任,则由监理工程师与双方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如果是承包商的设备在不可抗力事件中受到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的理赔不能弥补其损失,又不属于业主的责任,那么承包商要自行承担所需的部分损失费用。因此,承包商对工程风险要注意划清责任界线,对非自身的工程险和施工设备险一旦出现,可依据风险条款要求双重补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