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电站防护工程的主要目的是阻止水电站下游尾水部位的山坡滑动,确保电站的安全运行,工程总投资3.1亿元,1995年开工,计划完成时间为2000年11月。工程分上部开挖区和下部防护区两大部分,由某承包商总承包。1997年8月5日晚9点,电站所在区域普降大雨,使该地区发生了泥石流,泥石流冲毁水电站出线楼上游的拦洪坝后,由100m高的悬崖上冲下,直冲电厂出线楼及出线楼下部的电厂厂房和工程专用公路,造成电厂出线楼被毁,电厂的5台机组被2m厚的淤泥掩埋,电厂停止发电,防护工程全面停工。
【问题提示】
在工程实施中,因发生泥石流冲毁拦洪坝,造成正在发电的电厂机组被淤泥掩埋,防护工程全面停工,对此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如何开展索赔?(www.xing528.com)
【分析与评价】
事件发生后,8月6日早8点,承包商技术人员去施工现场察看损失情况,并拍照、做详细记录,察看后发现左岸低线公路的混凝土路面被泥石流冲走约300m,路基被冲毁三段,合计约200m长,护坡工程和防冲墙工程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部分施工机械报废、损坏。8月10日,承包商向监理部和业主递交了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业主在接到通知书后,向承包商书面回复:“已安排监理部作详细调查,现要求你单位尽快报送损失情况”。经过同监理工程师多次接触,8月25日,承包商报送正式索赔报告,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工期顺延30天。业主在收到报告后,同监理工程师对报告进行了评审,认为左岸低线公路属防护工程的单项工程,已通过了阶段竣工验收,承包商已移交业主,在工程量上不存在索赔问题,而是由业主重新出钱进行修复的问题。但由于公路被毁,使防护工程无法继续施工,同意工期延长30天,防护工程和防冲墙工程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同意赔偿100万元,承包商没有异议。
该案例是泥石流自然灾害导致的索赔,是合同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如果该工程办理了工程险,则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理赔不能弥补承包商实际损失的,如果完全是业主的风险责任,则应该按风险责任承担所需费用,也就是说,要补充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如果没有办理工程险,业主要承担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害所需的全部费用。该案例承包商成功索赔,说明了业主自愿承担了不可抗力造成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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