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电站水利工程是一个已建大坝的除险加固工程,总投资600多万元,合同内容主要为坝前坡脚的基础加固工程,采用的施工工艺为“振冲碎石桩置换地基法”以提高坝前脚的承载力,合同工期为120天。该水库主要用于农田灌溉,灌溉面积为6.6万亩。原合同开工日期为5月2日,但为保障5月份的农田灌溉,故水库库水直到6月9日才将水放完,但业主仍要求按原竣工日期进行施工,也就是说工期缩短了40天,而当地主汛期是7~8月。本工程开工前,承包商项目部原计划于5~6月完成水库底部的基础处理,这样在汛期到来前施工场地位于坝坡上,就不会有被洪水影响的后果。可开工日期由于当地政府要保证农田灌溉而推后了40天,这样水库底部的工程必须面对汛期洪水的威胁,虽然项目部在施工中高度重视防洪,可还是出现了施工用两台吊车被淹的事故,处理事故又用了20天时间,这样给项目部从工期到设备、成本都造成了重大损失。当两台吊车被淹后,项目部曾向业主提出了赔偿要求,因为造成这次事故与建设方推迟开工日期有重大关系,但当时业主答应工程结束后再谈,如不继续施工,业主将不予结算,更不给予赔偿。但当承包商克服了一切困难完工后再来要求赔偿时,却遇到了巨大的难度,最后只得到极少的补偿。
【问题提示】
由于业主应负的责任,使工期拖后,造成承包商在汛期前未能完成水下工程施工,并造成设备损失,理应给承包商补偿,但为何业主不按规定给予补偿?(www.xing528.com)
【分析与评价】
从本次索赔失败来看,可以说造成事故、出现重大损失的原因,主要在于业主不按原合同要求而自主推迟开工日期。但由于业主是政府部门,当承包商提出要求时,他们却说是你们的工程重要,还是全县人口的吃饭问题重要。而且上级水利部门也说责任主要在承包商,是由于承包商的防洪措施不到位、围堰的高度不够高,没有达到防5年一遇的洪水标准。但事实是原合同中所要求的围堰高度没确定,可围堰的费用只给了5000元,这样承包商不可能做一个那么大的围堰(围堰需高5.0m,长120m,造价35万元)。由于企业要面对的是政府工作部门,因此承包商不想撕破脸皮通过法律方式解决。后来经过多方努力及感情联系,业主最终答应给予一部分补偿(不能说赔偿)。承包商提出的损失是45万元,业主最后给了18万元,这样企业在此工程上损失近30万元,干了一个亏损的工程。
从合同条款来看,承包商在签合同时为了得到工程签了不利的合同,合同中缺乏风险责任条款,没有明确不可抗力即自然灾害风险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承担,业主自然可以推卸自己的责任。如果明确了不可抗力风险由业主承担,那么承包商由于洪水造成的设备损失不仅可以补偿,而且洪水造成的防洪围堰费用增加也可以由业主负担。所以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首先明确风险承担责任及补偿原则是极为重要的。而该工程的承包商没有注意这些风险,结果一是工期被推迟,二是防洪围堰原本需20~30万元,可合同中只给了区区5000元,这样承包商就不可能建造一个防洪围堰,致使承包商处于索赔难于成功的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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