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的业主与承包商均未进行投保保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的袭击,造成了部分工程损坏、数人伤亡、机械设备损坏和停工等较大损失,承包商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并在索赔报告中提出了如下基本要求:
(1)遭暴风雨袭击是不可抗力的自然力损失,不是承包商造成的损失,故要求业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暴风雨袭击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共计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工程修复的经济责任,承包商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承包商人员受暴风雨的袭击导致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也应给予赔偿。
(4)承包商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也受到了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暴风雨袭击停工造成机械台班费用损失4.2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
(5)因暴风雨袭击造成施工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所发生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
【问题提示】
以往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双方有时没有对工程投保是常见的现象。承包商对未投保的工程出现自然灾害时能否向业主提出索赔?(www.xing528.com)
【分析与评价】
此例索赔是属于合同外索赔,是由于不可抗力(暴风雨)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由于承包商和业主均未按“保工程一切险”的要求进行工程保险,未进行工程保险风险转移,因此,业主与承包商应各自承担按承担因不可抗力风险所产生损失的经济责任的原则所规定的相应经济责任。
(1)按工程本身的损害应由业主承担的原则,因此承包商提出的第2条,即部分工程造成破坏所引起的修复与重建费18万元,由业主承担,监理工程师同意给予赔偿,承包商此项索赔成功。
(2)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的原则,承包商所提出的第3条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由承包商承担,监理工程师不给予认可,此项索赔失败。
(3)按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商承担的原则,承包商提出的第4条机械、设备损坏造成损失和停工造成的台班费、人工窝工费由承包商承担,监理工程师不给予认可,此项索赔失败。
(4)按不可抗力所影响工期给予顺延的原则,监理工程师认可了承包商提出的因暴风雨引起停工8天所造成的工期影响,合同工期顺延8天的要求,承包商此项索赔成功。
(5)按工程受不可抗力破坏后,工程所需清理、恢复工作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的原则,承包商通过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协商,得到了相应的赔偿要求,承包商此项索赔成功。
此案例索赔成功的经验在于承包商清楚不可抗力风险索赔程序,按不可抗力索赔程序及时收集因暴风雨所造成各种损失的资料和证据,并及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提出详细的索赔报告,满足了索赔的有关条件。不成功索赔项是由于承包商未弄清在不可抗力中承包商与业主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将所有的损失责任均要求业主承担,这是不符合示范合同文本对风险责任划分规定的。另外,从2000年起,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合同双方都要办理工程保险,若承包商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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