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对某电站一栋办公楼的建造进行招标,某建筑队中标。双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并约定工程建造实行包工包料,造价为50万元人民币,价款一次包死,若以后费用或有关规定等发生变动,均不再调整。工程开工后不久,市场上建筑材料大幅度上涨,到次年工程竣工时实际造价高达71万元。鉴于这种情况,承包商向发包方提出调整工程造价的请求。面对这种客观情况,考虑到施工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包方同意补偿给承包商部分材料差价,计人民币68000元。恰在此时,该项目所在市计委下达文件,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商可协商补偿承包商因价格上涨上造成的损失。承包商遂要求发包方按实际补偿因材料价格上涨而造成的差价,计21万元。双方协商不成,意见差异加大,承包商诉至法院。
【问题提示】
承包商签订的总价包干合同,而且合同条款规定,总价包死不再调整。在实施合同中,由于物价上涨导致原材料大幅度涨价,造成承包商较大亏损,承包商可否索赔?双方协商不成后法院是否支持承包商的索赔?
【分析与评价】(www.xing528.com)
法院经调查认为:工程价款一次包死,以后有关规定、费用等变动,不再调整是当事人根据政策与法律所作的自由选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且发包方、承包商均具备法律规定的履约能力,合同主体严格,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所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须严格遵照执行。同时,市计委文件也明确指出,招标投标工程中的闭口标价工程的工程造价一律不予调整,因此该工程的工程价款不能按一般承包工程的规定予以调整。考虑到原材料上涨的实际情况,允许发包方补偿承包商部分材料差价68000元。法院最后判决:驳回承包商的请求,准许发包方补偿承包商部分材料差价68000元。
本案中发包方和承包商既已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就不能要求发包方修改合同中的定价,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也就应由承包商来承担。从另一角度开看,合同一经签订,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法院驳回承包商的请求是正确的。
经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这种情况的特征是:通过承包人(投标者)的竞争来决定工程的总价,即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按固定不变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不因工程质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因素的变动而更正合同价格。对承包商来说,合同总价一经双方同意确定之后,承包商主要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不管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花费多少,其间可能获得利润的多少,也不管可能要承担工程施工期间会遇到如基础地质很差等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以及物价上涨、工资增加、劳资纠纷和气候条件恶劣等影响工程的风险。也就是说,承包商要承担一切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一般工程造价都比较高。对工程建设单位来说,合同总价一经双方同意确定以后,就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给付承包商款项,而不管承包商是否获得巨大利润或遭受巨大损失。
本案例告诉我们,在承包商签订总价合同时,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签订要特别慎重,没有一定把握不可轻率签订。应尽量签订可调整的总价合同,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浮动等因素对承包价格调整的条款。对工程不可预见费用要有充分的估计,合同条款关于价格调整的规定要十分慎重。按照示范合同文本的规定,应列有价格调整的条款,并明确选择调价公式,尤其是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这种调价公式更为必要。承包商要运用调价公式合理规避承包商的物价上涨风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