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水电工程船闸标段招标文件中规定:船闸闸首和闸室底板尺寸为30m×12m,施工时按照通仓浇筑混凝土施工,同时招标文件的附图中也明确了永久船闸闸首和闸室底板按30m×12m分缝,通仓浇筑。因此,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整个船闸闸室和闸首底板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一个仓号进行投标。
后在实际施工中因地质施工条件变化,使闸室底板混凝土施工时段由招标文件规定的非高温季节施工,不得不改在高温季节施工。底板强约束区大体积混凝土在高温季节施工时为满足设计指标要求,设计在闸首和闸室1~4段和16~19段底板中央增设顺水流永久结构缝,同时结构缝之间增加金属止水和永久分缝板。承包商接到上述变更通知后,其合同管理部和施工技术部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分析,认为在闸首和闸室底板增加永久结构缝不仅仅是结构设计修改,它改变了招标文件的施工条件,增加了施工工序和施工难度,使施工工期必然延长,因此必然增加资源配置,为此承包商上报了船闸标段闸首、闸室底板增设结构缝增加费用请求补偿的函。
【问题提示】
在工程施工中业主为在高温条件下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增加了新的工作内容,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了局部修改,对此承包商能否向业主要求变更补偿?
【分析与评价】(www.xing528.com)
监理工程师收到索赔申请后,以招标文件中业主、设计根据有关要求可以对设计蓝图进行局部修改为由,对承包商的补偿要求不予承认。后来承包商又补充了原混凝土单价分析表,对单价组成进行分析,指出原单价中按照通仓报价,现因增加了结构缝,致使仓号备仓施工准备工作量增加,模板工程增加,钢筋及辅助工程量增加,同时施工工期也必然延长。经过反复协商,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同意对增加的模板、钢筋、止水工程量和备仓工作量给予补偿,但以分缝后仓号面积减小、施工难度降低为由,工期补偿不予成立。
承包商上报要求补偿上百万元,批复补偿几十万元,与期望补偿有一定差距。分析原因为,工期补偿界限难于确定,虽施工程序和工作增加,但相对难度却减少了,二者之间到底能够弥补多少,无法界定和补偿。
该案例作为变更补偿有一定的道理,根据示范合同文本的规定,业主局部改变了设计,也就改变了该项目浇筑部位的尺寸,改变了已批准的施工顺序,追加了合同外的额外工作,而且对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这些变化都符合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所以承包商的费用变更补偿能够得到解决。
通过上述案例可发现,一般情况下,业主、监理工程师往往容易接受变更费用补偿;对工期索赔一般在施工中很难成功。主要因计算标准不统一,比如说影响工期的因素往往有业主影响、承包商自身影响,致使责任很难划清;又如变更影响的某项工作为非关键工作,不在关键线路上,那么自由时差是业主的,还是施工单位的?业主说是他的,那么业主占用自由时差,施工单位又必须加大资源投入,通过赶工才能实现业主目标工期。因此施工单位往往在非关键线路上的工期索赔难以成功。所以工期索赔一定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方能得到较为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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