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承包商项目部承担施工的某电站防洪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与混凝土有关的专项试验即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用没有计入合同价格内。工程开工后,业主要求该项目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该项目部依据合同在进行试验前提出了费用申请,业主考虑到该项目部提出的费用要求较高,决定改由当地政府部门的实验室承担该试验,混凝土配合比做出来后交给项目部遵照执行。但该项目部人员发现业主提供的配合比的水泥用量和砂率均高出了投标单价的材料用量标准,而且强度富余较多。由于砂是由项目部生产的人工砂,水泥单价亦较高,其混凝土成本仅材料费就增加了约20元/m3。当时由于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人员不足,故未提出索赔申请。
在混凝土工程施工完成后,该项目部提出了关于混凝土配合比中材料用量增加的费用索赔申请,业主在仔细审查了项目部的申请后,依照合同规定回复:“由于你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索赔申请,故对该费用索赔不予认定”。致使该项目部在混凝土施工中造成重大损失,项目部经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问题提示】
承包商由于非自身的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完全有索赔的权利,但又有索赔的有效期要求。如果承包商索赔权利超过规定的期限,监理和业主会批准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吗?(www.xing528.com)
【分析与评价】
该案例涉及索赔时效的问题。依据示范合同文本规定,承包商有权根据本合同条款及其他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次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商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索赔中期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期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根据这一程序要求,该项目承包商显然错失了索赔的时机。他们开始已经意识到索赔机会的出现,但在索赔的处理程序上犯了致命的错误,对索赔的时效缺乏起码的认识,中断了索赔的进行,等到施工完毕才提及此事,但已经时过境迁,业主完全有理由拒绝索赔。正是没有严格按照索赔有效期开展索赔,违背索赔关键性程序,造成承包商不应有的损失。
承包商此次索赔失利,需要吸取的教训是:一是索赔管理是系统工程,不仅索赔管理部门有责任发现索赔点,其他部门亦应随时搜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二是损失发生后,应及时提出索赔意向书,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致函监理和业主;三是应仔细研究合同文件,按合同文件规定办事,对自己的权利主张紧紧抓住,遵循程序,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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