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电站工程明渠开挖出水口段工程量报价单中没有混凝土柔性排浇筑项目,招标图中也同样显示导流明渠出口段没有该项目。1994年2月,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编写导流明渠出口段采用水下开挖的施工方法。4月5日,监理转发断面图显示修改后的混凝土柔性排部位为抛投特大块石,1995年8月,监理转发的剖面图中出现混凝土柔性排,该部位柔性排位于水下(67m高程以下)开挖区域。承包商按照监理要求重新编制了《导流明渠进、出口段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审批,正式提出在明渠填筑临时挡水堤方案,主要目的是保证混凝土柔性排部位能在干地施工,9月5日得到监理批复,同意承包商的方案。12月,在监理转发的防护结构修改图中混凝土柔性排施工范围进一步扩大,根据此图承包商于12月8日再次编报1996年汛前施工技术措施,随变化的混凝土柔性排施工部位调整了临时挡水堤位置。
【问题提示】
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经过监理审批后出现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新的工作内容,承包商根据变更重新作了施工组织设计,对此增加了新的费用,承包商如何索赔?
【分析与评价】
从以上变化过程可知,随着设计的修改,承包商相应改变了施工方法,因此增加了:①枯水期临时挡水堤的填筑与拆除费用;②粉质土壤水下开挖变为陆上开挖费用;③软基开挖需石渣置换费用;④基坑抽水及经常性排水费用;⑤85m高程箱涵改道费用。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对所有变更造成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进行估价。承包商于1996年6月10日向监理报送了“关于导流明渠出口段因设计变更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要求补偿的函”,总报价为数百万元,并将相关资料及照片报送监理审核。
监理单位对承包商报送的该标段一揽子经济问题共分三批陆续发文批复审核意见,在第一、二复审核文件中未对该项目拿出审核意见,在承包商多次催促下,于1999年3月15日在第三批文件中,对导流明渠混凝土柔性排施工引起增加费用提出审核意见,报业主审批。
监理审核意见:因设计变更要求导流明渠出口做混凝土柔性排防护,根据右岸一期合同文件的规定,承包商为完成施工而增加的围堰、清基、抽水等费用应予支付(共5项),合计数十万元。(www.xing528.com)
承包商的函件及相关资料于1996年7月10日报出后,监理迟迟拿不出审核意见,其实是监理向业主通报承包商的补偿要求后,业主不同意解决。承包商得知后,多次找业主有关部门和主管人员商谈,业主才勉强答应先请监理审核。1998年11月6日承包商再次致函业主,进一步重申要求解决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费用问题,并将函件抄报给业主高层领导。承包商认为:由于设计修改,导流明渠出口段及堰外段的工程类型有重大更改。根据合同文件“这种变更决不应使合同无效,而对所有变更造成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进行估价”的规定,该项变更应对围堰、清基、85m高程系统排水改道、基坑抽水等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情况编制单价进行支付。
1999年8月9日,双方签订的“关于处理右岸一期工程和右岸其他工程有关经济问题的协议书”,承包商在该项目得到了数十万元的经济补偿。
该项目经历时间长,而且索赔金额仅为数十万元,较承包商报价数百万元的补偿要求相差甚远,有以下原因:
(1)业主单位在解决承包商的变更索赔问题上非常谨慎,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到解决问题都得是承包商主动去做。
(2)该项目监理单位独立性、权威性不够,往往受业主意见左右,不能准确客观地表达监理单位自己的意见。
(3)该项目业主承认是“属合同外增加项目,但不改变原合同价”,显然与合同变更条款相矛盾,业主未能完全彻底执行合同。
(4)承包商投入较大,历经几年不能得到解决,尽管实际补偿金额较低,考虑资金周转问题,所以只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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