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电站由某承包商于1994年12月中标承建,合同总金额6948.08万元,原投标报价9142.21万元,平均下降幅度24%,以最低价中标。工程于1995年1月正式开工,1999年12月全面竣工,竣工结算总价13496.47万元,增加6548.39万元,是原来合同总价的近一倍。承包商项目部正是积极通过变更索赔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问题提示】
在竞争激烈的招投标市场,承包商为了占住市场,往往会采取低价中标的策略。对低价中标的项目,承包商能否通过有效的索赔得到应有补偿?
【分析与评价】
该电站能够获得补偿,有如下原因。
一、主体工程结构设计有重大修改
主体工程结构设计的重大修改使得工程量大幅增加。主要包括发电厂房空腔体右侧导水墙,地质条件变化使流道底板混凝土使用量增加,浆砌块石改混凝土闸坝由原来的防渗防冲墙改为现浇混凝土,增加混凝土重力坝。工程量变化见表11-1。
表11-1 工程量变化表 单位:万m3
二、重大的施工方案的修改
工程量的大幅增加打乱了项目部的整个施工部署,原来拟定的施工方案变得不适用,项目部从工程建设总工期和总进度目标考虑,经过充分论证,决定将原三期导流方案改为二期导流,利用二期上游围堰挡水发电,为此需增加费用。业主经过聘请专家组织论证批准实施该方案。(www.xing528.com)
三、业主应承担的责任
(1)原招标文件对右岸石料场覆盖层清除单独计费,项目部要求摊入块石单价,业主认为量不大,未予同意。后经实际开挖,覆盖层厚达17.7m,相当于整个厂房的总开挖量。
(2)原招标文件规定业主在左、右岸各设石料厂,后因征地争议,左岸二期工程仍用右岸的石料厂,增加块石、石渣及碎石的二次运输。
针对以上实际情况,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同业主进行了多轮谈判协商,最终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主要处理结果如下:
(1)以原合同为基础、正确理解合同原意,对增加工程量计算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整价格。该水电站合同有两大突出特点:一个是合同单价过低;一个是工程量变化太大。如何调整原合同的价格事关承包商的整个经济效益,必须慎之又慎。原合同规定:“设计修改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及报价表中未出现的新增加的项目,承包商有权出面修改总价”。通过多次与业主、监理协商,反复谈判,最后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详尽规定了调价原则。如工程量报价表中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工程量,增加的工程量重新计价;未有的项目属新增项目,重新作价。浆砌石改混凝土重新作价并扣除原浆砌石下浮的金额,对增加的工程量按能源水规[1989]971号文建设费用的7%计取其他临建费,其他临建费增补170万元。
(2)重大施工方案的修改经业主同意后,以对实施该方案所需总费用减去原合同二、三期导流工程包干总费用之和作为补偿。其中补偿常年抽水费183万元,上游围堰高喷防渗墙60.7万元,土石方填筑104万元,混凝土四面体抛投护坡166万元,共计513.7万元。
(3)针对覆盖层深厚,项目部按实测方量与业主结算,共结算补偿286万元,碎石运费补偿60万元。
本案例给承包商带来的启示有如下几点:
(1)低价中标对项目部生产经营存在巨大的压力。该电站混凝土方量下降高达32%,每浇1m3混凝土不仅毫无利润,甚至连直接费都难保。若不是因设计重大修改而狠抓变更补偿,该承包商将损失惨重。
(2)索赔原始资料不充分。由于部分技术、施工人员变更索赔意识不强,未及时做好原始签证,资料一般多为事后补签,使索赔结果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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