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承包商于1996年承包了某水电站工程施工,采取总价承包形式,合同金额为几十亿元人民币,是典型的低价中标合同。合同中有关施工期安全监测的观测总费用为25万元,由分包商承担。按工程进展,从1998年9月开始,每月定期观测至2001年12月止,历时3年4个月。根据观测投入的人力和设备,按定额计算承包商将亏损超过百万元。因此,该承包商于1997年正式向工程业主提出索赔。
【问题提示】
在总价合同里,以单项报价的施工期安全监测费,由于报价过低或其他原因造成分包商经济损失的,分包商是否可以通过总包商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呢?
【分析与评价】
分包商第一次索赔的时间是在1997年5月,分包商派出总队长和经营科长分别口头向建设公司经理和其工程管理部、经营部提出索赔意向,建设公司上下一致认为,双方签的合同白纸黑字,属于总价包干,不予受理。于是分包商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十分认真地研究,发现合同中所规定25万元是指施工期安全监测观测资料分析整理费,而安全检测费用应等于观测费加上观测资料分析整理费,由此可见合同遗漏了观测费,这给分包商的索赔带来了转机。1998年10月,观测费的索赔工作正式开始。分包商利用工期开工需签证提交第一次观测资料的时机,再次提出观测费漏项补偿的要求。建设公司通过分析,反复核对,认为观测费漏项成立。从1999年至2000上半年共1年多,总包商与建设公司部门之间进行了多达7次谈判,最后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补偿150万元的正式协议。(www.xing528.com)
此项目施工期安全监测的观测费得到补偿,大大减少了分包商的损失。它成功的关键在于:
(1)分包商抓住了合同中漏项特点,找准了索赔的契机。
(2)索赔的时间掌握得相当好,在合同签订后而该项工作没正式开始之间就提出了索赔意向,工作开展后就边工作边谈判,在工作开展到2/3的时间,补偿协议就签订了,不把索赔工作拖到竣工以后。
(3)总包商与工程业主有长期友好合作的基础,即所谓同志加兄弟,使他们觉得总包商在施工期观测费上得到一定补偿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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