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专业工程公司作为分包商于1998年承包某电站工程施工供电项目,总包商与业主有一供电委托协议书,即业主委托总包商做好工程所有供电线路及变压器的运行和维护工作。这种供电与建筑安装标分开签订的模式只存在于该工程,随后该工程将供电维护工程放入总价合同中。在上述的协议中明确了电价,即电价=电网价/(1-供电损耗)+维护摊销费,当时的摊销费为0.025元/(kW·h)。在该工程办理竣工移交前,总包商组织了一次全面工程量清理工作,包括正常的工程量价款核对以及索赔。
分包商通过资料收集、分析,提出了供电维护摊销费价差索赔,其理由是:①供电委托协议中的供电维护摊销费0.025元/(kW·h)是20世纪80年代初从概算角度估算出来的,其深度和广度均达不到实际施工中的需要;②摊销费的构成(维护人工费、维护材料费、机械费及变配电设备折旧)因国家政策变化逐年都在上升;③每年虽然通过价差计算方式对总包商给予了建筑安装工程价差结算,其中有电力价差,但只是调整了电网价,而没有调整供电维护摊销费。该问题分包商早已认识到,但考虑到协议书中明确了调整电网价,其余均不变,更重要的是考虑了与业主的关系,希望能多接些工程,所以就一直没有提及此事。但这次是在工程办理竣工移交之际,时机难得,就希望把供电维护摊销费的价差补偿回来。
【问题提示】
在总价合同里,作为单项报价的电价费由于业主规定的供电维护摊销费过低,造成分包商无利可图,分包商能否要求给予补偿?
【分析与评价】
分包商通过总包商将资料报出后,业主回答不予承认,理由是:①所有价差都通过价差结算的方式办理了,不存在价差问题;②协议书中明确了调整电网价。经过双方首席代表几轮谈判之后,分包商知道了业主对该问题还有一种看法:假若承认了供电维护摊销费的价差,则意味着每年的预算电价又要重新调整,以往每年的建设安装价差也要调,影响范围太大。分包商经过分析、权衡,最后决定将维护摊销费价差索赔问题改为要求补偿,与建设安装价差无关。阐明这一观点后,又经过几轮谈判,最后业主同意补偿80万元供电维护摊销费。
这次索赔基本上算是成功的,但金额离分包商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成功方面的原因为:(www.xing528.com)
(1)分包商收集了大量的资料、文件,如人工工资、材料单价,统计了大量的数据,并找出了原始发票。
(2)虽然供电委托协议书中明确了只调整电网价,但在谈判中,分包商始终强调电站已发电,业主已开始有收益了,而分包商却为此亏损了,而且亏损原因是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而引起的。
(3)将价差索赔改为要求费用补偿即道义索赔也是非常明智的,因为是总价包干合同,业主也有理由不予索赔,而利用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进行通融性补偿是一种非常实用的策略。
通过上面的实例,也可以吸取一些教训:
(1)分包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合同要做到字斟句酌,尽量使自己站在主动的一面,切不可草率签约。
(2)由于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而且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工艺,因此在施工中要做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注意全过程的资料收集与分析,搜寻索赔机会,发现一个,索赔一个。对分包商来说,没必要一揽子索赔的应该坚决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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