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承包商项目部承接的某水电站扩建工程,主要由厂区开挖及边坡处理、进水口及引水隧洞工程、导流明渠等项目组成。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施工车辆在施工区内的养路费由谁承担。工程自1998年12月开工至1999年,当地政府养路费征稽部门未对车辆征稽养路费。2000年5月,当地交管部门要承包商缴纳车辆养路费,时间跨度是从1998年12月至2000年5月,承包商据理力争没有缴纳,原因是施工车辆在工区内缴纳养路费没有先例,业主在合同中也没有规定该项费用应由谁承担,承包价格中也未含有此项费用。但当地交管部门拿出依据,要求承包商交纳,为此双方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并经业主承诺,1998年12月至2000年5月施工车辆的养路费43.8万元先由承包商垫付,然后由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
【问题提示】
工程施工中,场内施工道路有发包方提供的,也有承包商修建的。对发包方提供的场内施工道路,如果当地政府要求承包商交纳养路费,承包商交纳后,能否向业主提出索赔?
【分析与评价】(www.xing528.com)
在此项索赔过程中,经过多次协商,承包商先从业主方借款43.8万元,交给交管部门,然后向监理及业主提出了索赔报告,主要理由为合同条款没有规定,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要求业主给予经济上的补偿。索赔报告提交以后,监理及业主考虑到承包商的实际困难,加上承包商与监理、业主的关系融洽,监理及业主同意了索赔报告,养路费43.8万元全部由业主方给予经济补偿,要求承包商以增添项目的形式对业主进行结算,承包商没有其他异议。
此次有关场内道路养路费的索赔虽然成功了,但说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对交通运输条款规定是不明确,给承包商带来了极大麻烦。招标示范合同文本对交通运输的规定:发包人按合同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这些属于场内施工道路,而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很明显,场内交通的养路费应由业主承担。三峡工程合同范本也是这样规定的,坝区内的公共交通设施,包括永久道路、临时道路、桥梁和业主为整个枢纽修建的专用道路,均由业主运行维护并免费提供各参建的承包人通行使用。坝区场外的交通设施,承包人应在合同价格之内自费取得通行权。三峡工程交通运输的规定是符合行业示范合同文本规定的。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对交通运输条款应按示范合同文本要求加以明示,以避免双方发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从上述事情可以看出,在干一项工程时,承包商与业主、监理的关系要融洽、要交一批朋友,而且要重视合同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取得监理及业主的支持,索赔才能成功,否则索赔是不能成功的。通过本案例使承包商更加了解了索赔对企业发展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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