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在某电站工程电厂阶段性开挖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1998年6~8月,施工所在地降雨较多。由于地下断层、裂隙和导流明渠江水渗透等不利地质条件,导致正在开挖的68m高程工区地下涌水量骤增,致使该工作层及施工设备完全被地下涌水淹没,且被迫停工。为保证施工安全,避免施工进度延误,承包商向工程师报告并获得批准后,紧急从外地购进额外的排水设备,并于7月安装完毕,较快恢复施工。对此不利的自然条件,承包商于1998年6月提出索赔意向,并于1998年10月正式提出索赔。该索赔依据为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费用包括:
(1)被地下漏水淹没机械设备损失费2万多元。
(2)额外的排水设备费10多万元。
(3)额外的排水劳务费5万多元。
【问题提示】
承包商在基础开挖中遇到地下涌水造成施工设备淹没,无法正常施工,进度延缓,而增加排水设施,产生了合同外的费用。承包商对此如何向业主提出索赔,他们的索赔能成功吗?
【分析与评价】(www.xing528.com)
(1)承包商所采取额外增加排水设备的紧急措施是为了工程安全和施工进度所必需的,并事先报告了监理工程师,得到了批准。
(2)此索赔涉及的不利自然条件是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也是业主的设计人员和编标人员未能预见的。其依据是合同文件中对地下排水项目的规定中说明了地下涌水量是“未知”的,并且合同规定承包商必须安排的排水总量为7.56t/min,对该项采用了总价支付方式,为此承包商投标时将其作为计算排水设施总价费用的依据是无可非议的。
实际产生的地下涌水量大大超过合同规定设置的排水总量,承包商在现场实际排水总量为15.5t/min。将实际条件与合同所列条件比较后得出结论:此不利自然条件是承包商无法预见的,并且发生的额外排水设施费用未包括在承包商报价内。
(3)业主对承包商要求补偿的淹没设备损失费不予补偿,因为地下水产生和增加过程中,承包商有机会将设备撤离到不被水淹没的位置,有经验的承包商是可以避免这一损失的。
经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和业主多次协商,各方看法不断修正并相互靠拢,最后终于取得一致意见,使这项索赔获得成功。
该案例表明,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也就是说,要关注签订合同时未规定的承包商责任或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的情况。一旦改变了合同的基础条件,索赔的可能性就产生了。所以,在该案例中,承包商将实际条件与合同条件进行比较,从而发现了自己在排水设施费中的额外支付,从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承包商抓准了索赔的依据,也找到了解决索赔问题的正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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