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电站工程分为两个标段,上下游围堰属于一标工程,基坑开挖和坝体混凝土浇筑为二标工程,围堰基础在30m厚的沙砾石基础上,下部采用帷幕灌浆防渗墙防渗,上部为均质土坝。一标工程合同价为850万元,由某承包商于1996年8月中标,9月开始施工,于1997年4月完成。二标工程按照设计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控制性工期要求,在一标工程完工后,于1997年4月开工,并在1998年汛期以前,混凝土浇筑的形象进度要超过河床高程。由于种种原因,二标工程推迟到了1997年的6月中旬正式开工,该承包商在6月初中标,于第二年6月按进度要求挖到了河床基岩高程。
由于开工日期的推迟,带来了如下一些问题:开挖工期推迟到了1998年汛期前完成,混凝土浇筑的形象进度没有超过河床高程,围堰必须经过两个汛期,且一标的围堰设计标准为一个汛期,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进入岩石开挖后,上游边坡渗水非常严重,根据当地气象部门的水文预报,当年的洪水标准可能达到30年一遇的标准,而此时的围堰在1997年已遇到20年一遇的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为此设计单位发了通知,要求在边坡的坡脚处增加一道压重堆石体。承包商在接到监理转发的文件后,于第二天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了《关于围堰边坡增加工程量的请求补偿的报告》,其中的重要内容:工程量的单价按照该工程的同类项目的单价标准,请求补偿的主要原因是设计改变引起了工程量的变化。
【问题提示】
在围堰施工中,洪水超过设计标准,为保证围堰安全度汛,设计单位增加了新的施工项目,带来了工程量的变化,承包商如何要求业主给予补偿?
【分析与评价】
监理工程师接到该公司的补偿报告后,主持了由设计、业主、监理、承包商四方参加的协调会。会上业主方的意见是:出现渗水问题,是由于施工的质量问题引起的,其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该项目属于一标工程的项目,一标工程属总价合同,且工程的增加并未超过合同规定的范围,因此应由承包商承担。(www.xing528.com)
会后该承包商针对业主的意见,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将证据收集完成后,提出了更为详细的报告。其分析情况如下:
(1)该围堰的漏水严重,因为河床的基岩有3~6m的强风化带,一标工程文件规定,混凝土浆孔的深度深入基岩1m,造成岩石基础的“盲区”,再加上超标准洪水的发生,是产生“渗水严重”的主要原因。
(2)围堰的质量经过了验收,且在会后承包商会同监理、业主、设计一起在现场进行钻芯、压水试验,结果证明围堰防渗墙质量是合格的。
(3)按照设计标准,该围堰的使用年限仅为一个汛期,而由于业主的原因使得围堰要在第二个汛期使用,且又是超标准的洪水,该风险不应由承包商承担。
(4)堆石体在结构上是为了围堰的边坡稳定而设置,但事实上属于一标工程,因为一标的围堰工程已经过了竣工验收,即业主已经承认,那么承包商就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规定的工程量。
由于承包商的资料准备充分,经过几次协商后,业主改变了原来的看法,同意给予补偿。这次索赔成功的意义不仅是这些,更重要的是划清了“围堰渗水的责任”,为下一步的索赔埋下了伏笔。事实上该承包商在以后的索赔中争取了主动。本案例说明,影响施工的责任划分极为重要,因为合同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行为交织在一起,一旦明确是由非承包商的责任而造成的工期影响和费用增加,都存在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