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S省某引水开发式电站,装机容量为3×2.2万kW,共分三个标段。某承包商承建C2标,包括闸坝和1450m引水隧洞,合同报价3458万元。业主是某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某监理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某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该电站位于某河支流上,属陡涨陡落式河流。枯水期是11月至次年3月,主汛期是6月至9月,导流洞设计流量76m3/s。设计围堰为汛期过水围堰,围堰结构为土石围堰,粘土心墙,斜墙防渗,混凝土面板过水。导流工程按枯水期5年一遇洪水设计,合同文件中水文地质资料的4月份10年一遇设计洪水标准为178m3/s。
2000年3月23日,该工程遇到了第一次超标洪水,洪水流量78m3/s(大于76 m3/s)。洪水从3月23日一直延续到4月2日,最大洪水流量240m3/s(大于178m3/s)。洪水上涨的当日(即3月23日)中午10点,承包商项目部就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总工、副指挥长到现场察看了工程的损失情况。4月10日就递交了索赔报告,具体损失情况为:水泥300t,清水泵20台,钢模板50t,脚手架30t,木模板100m3等。总计损失额均近百万元。
【问题提示】
在工程风险中,洪水流量超过合同文件设计流量,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由此造成的承包商的损失怎样能够得到补偿?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www.xing528.com)
【分析与评价】
根据合同文件水文地质资料的记载,该年的两次洪水都属于超标准洪水,因而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业主给予补偿。而监理方和业主方刚开始不给补偿,理由是洪水属自然灾害,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损失的所有方承担。他们认为洪水冲毁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方是承包方。但合同中这一条款规定的比较含糊,不是很明确。项目部认为,合同中指的所有方指的是材料在库房中的状态,而现场的材料都正在使用中,已经是半成品,正在用于工程施工,有些已经结算产值。后来经双方几次谈判,业主终于同意补偿,但补偿数额还需要再商量。5月20日,业主通过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代表对索赔报告中的每项数量进行了核准,5月30日,经过项目部、业主和监理三方共同对索赔报告进行了研究,业主同意补偿30万元。这个数额与承包商的损失相差太大,项目部没有同意,双方约定另找时间重新商谈。最后几经周折,多次谈判,补偿数额基本接近承包商的实际损失,索赔较为成功。
本案例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按该工程合同风险条款的责任划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所有方”承担,这是业主巧妙地利用受损失主体的含糊定义,试图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但该承包商也有防范规避风险的办法,他们利用含糊不清的定义,经过准确地分析,认定材料已用于工程施工中,已形半成品,属于未交付的工程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所有方正是业主,所以合同文件中的所有方正是业主成为无可争议的事实。如果说这些材料都存放在承包商的仓库里,承包商又没有采取防洪措施,导致材料被洪水冲走,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所有方属于承包商,也是可以推断的,业主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但即使这样,如果投保了,承包商的损失仍然可以通过工程保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业主要给予支持和配合,以挽回承包商的损失。如果该工程未投保,则由责任方承担损失的所需费用。从本案例看,属于业主的风险责任,而业主仅补偿30万元,没有达到承包商实际损失的应补偿费用,承包商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直至达到索赔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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