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水利枢纽工程于2000年底开始导流隧洞开挖,某承包商中标承建导流隧洞中的下标段工程。
在导流隧洞下标段施工中有一F3断层,长度达近百米,岩性特别差,为煤质页岩,地下水丰富,因此设计使用天缝钢窗作小管棚超前支护。在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报了小管棚施工项目,以6400元/t报价。但在有地下水区段,使用管棚施工,必须进行渗水密封的灌浆,否则将起不到任何作用。现场试验:每5m的管棚在这种岩石情况下,灌浆费用比钢管加工、安装的费用还高,而投标时却未报灌浆工作内容的价格。业主认为,这部分费用已包含入钢管单价中。承包商认为是漏项,于是向业主提出索赔意向。
【问题提示】
在一个单项工程的投标报价中,承包商由于多种原因,报价时可能会漏掉某些工序的费用报价,但在实施合同中会暴露这一问题,此时,承包商要求业主补偿漏掉的项目费用。对此,业主会同意吗?承包商的要求能实现吗?(www.xing528.com)
【分析与评价】
索赔事件出现后,承包商查阅技术条款,关于管棚施工的工作内容是这样写的:管棚施工,包括钢管的采购、运输、加工、安装焊接等工作。而计量支付中以吨计价,包括工作内容中规定的一切费用。业主认为:工作内容中有一个“……等”,就包括了未列出的工序,同时已包括注浆。承包商认为,首先,从合同中其他灌浆工程均以米计价,而所有工程的灌浆报价不是以米计价就是以灌入胶材吨位计价,图纸上对注浆配合比也是根据现场试验确定,因此管棚每吨计价已包含灌浆费用是不合惯例的,且配合比未定就确定灌浆费用也是不现实的。其次,工作内容中把诸如加工、安装焊接这些费用少的工序都列了,所谓“等”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应当是更小的工作含量,不会把耗费最多最大的工序不列出来,而把那些耗费少的工序列出来。第三,承包商将投标时的单位估价表及分解表列出,经监理确认,的确未包含灌浆费用。经过反复说明,索赔成功,业主同意根据现场灌浆试验的结果,按变更报价编制原则重新编制报价。
此案例能够得到变更补偿,是承包商根据实事求是原则,利用技术条款与相关图纸逻辑关系,抓住了索赔的突破口,维护了承包商的合法利益。需要吸取的教训是,投标漏项与本单位投标人员对小管棚施工工艺缺乏经验也有关系。承包商报价漏项一定程度能够带来低价竞争中标的效果,但为今后的索赔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对漏项这种打“擦边球”的投标技巧性做法要谨用。另外,技术条款中对工作内容的描述也要力求用词准确,一个“等”字,把不应包括的工作内容很容易纳入工作范围。当业主合法运用了工作内容的外延用词,等待承包商是准备“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无奈选择。显然,合同条款措词准确、严谨规范,是承包商合同谈判签约人员应具有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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