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电站交通公路工程,公路长15.9km,合同总价17234.92万元,其中第1部分总价738.03万元,第2部分土石方工程2266.30万元,第3部分路面工程6058.76万元,第4部分排水工程及通道工程1497.97万元,第5部分防护工程191.02万元,第6部分桥梁工程1437.63万元,第8部分公路沿线设施工程1265.99万元,第9部分环境保护工程216.80万元,计日工小计562.41万元,业主规定的暂定金额3000万元。签订合同日期1998年12月30日,合同总工期42个月。看起来承包商的合同价格可观,但实际上盈利很少。
【问题提示】
在承包工程中往往有这种情况,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总价很高,但业主支付给承包商款项却很少,出现合同虚值现象。这究竟是怎么造成的?
【分析与评价】
第一,承包商在投标阶段,联合了一家路桥单位共同投标,但以承包商为责任方,协商如中标,则承包商承担除路面工程以外的所有工程,而路桥单位承担路面工程施工,并规定了有关违约责任。在工程中标后,与业主签订合同的谈判中,业主要求签订补充协议,把路面基层以上工程、第8部分公路沿线设施工程和第9部分环境保护工程等项目拿出来,并在以后另行招标,但对第1部分的项目没有进行划分。造成承包商既要承担联合投标的责任,又在今后对第1部分结算中存在争议。(www.xing528.com)
第二,承包商投标采用“拼命法”投标,且对工程情况分析不够。本项目的中标合同单价极低,有些单价连直接费都包不住。作为前期施工的路基工程,在合同的单价结构中并不偏高,而不能直接结算的计日工报价却过高。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分析和比较工程量清单量与图纸情况,有些图纸量大于工程量清单量的项目没有采取偏高报价,而是低于正常价,对有些可能减少的项目也没有采取偏低报价原则。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不利。本项目的合同条款虽采用的是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条款,但业主在项目的专用条款中,增加或修改了通用条款,转移了自己的风险。例如,在专用条款中增加一条“合同施工的第一年不给予调价”,造成项目部在1999年完成的产值不能调价,损失达上百万元。
第四,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没有澄清解决。在投标阶段,对工程量清单中的部分工程量,其实在施工图中没有的量,投标报价时,没有进行澄清,造成了合同总价的虚值。对合同文本中技术标准的模糊解释没有澄清,导致在后期的施工中,业主利用模糊的释义来对付承包商提出的变更索赔等。
由于合同中存在以上的诸多不利因素,合同总价虽达17234.92万元,但最终合同清单支付金额不到6000万元(不含工程量变更和索赔等)。
该案例说明,承包商高产值低效益原因就在于承包商计划完成的合同产值很高,但是实际结算的价款不高,形成一个巨大的费用落差。这个费用落差是不被业主承认的,是承包商不能变现的空头支票。这种合同虚值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中对工程变更或索赔的条款的制定对承包商极为不利。因此,承包商应特别注意防止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上限制和剥夺自己的变更和索赔权,对此应有应变之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