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水库工程位于C市境内,该工程于1997年8月开始招标,1997年11月业主与某承包商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该合同签订时,其许多条款对承包商不利而导致此工程最后的结果为亏损,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第一,合同条款中规定:临建设施费经双方协定按××××万元包干,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或减少。
第二,合同条款中规定,实验费作为优惠条件不计费。
第三,次材调差,亦是以包干形式存在于量及价表中,属于总价承包方式。
通过以上几项合同条款,可以看出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对业主让利的优惠条件考虑不周,缺乏合同风险意识。
【问题提示】
在合同文本的条款中,承包商在哪些费用项目上优惠让利,在哪些费用项目上不应让步?
【分析与评价】
承包商上述让利的条款存在如下问题:(www.xing528.com)
第一项条款对承包商十分不利。因临建设施费是以实际施工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确定的,如此签约,风险巨大。在不了解施工现场,或不了解当地地质结构的情况下,若发包人隐瞒一些实际情况,那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临建设施费会大大超过合同规定的包干费,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或减少,所以承包商只得承担此部分的额外费用。
第二项条款对承包商亦十分不利。由于该水库是混凝土面板堆石板坝体,其实验所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爆破实验、碾压实验、基础灌浆实验、配合比实验等,以上几种科学实验的费用,因需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机械设备,同时其科技含量较高。因此本工程经最终统计,所支出的科学实验费占投标总额的5%左右,无形中降低了投标报价,承包商承受经济损失巨大。
第三项条款内容仍然对承包商不利。因为投标时所给的工程量不是很准确,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地质条件变化大而增加工程量,所以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溢洪道设计修改较大、次材用量超过投标时的4倍多,无形中次材的价差使承包商承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承包商签订的该合同文本表现出三大缺陷:
第一个缺陷,临建费一笔包死风险大。临建费是工程间接费的一部分,而间接费的计算又是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在直接费不确定的情况下,包死临建费对承包商是极为不利的,因为直接费增量往往大于减量,显然临建费是包不住的。合理的做法是,临建费按直接费的比例提取,才能真实地反映临建费的支出。根据水电工程造价预测,小型临时设施摊销费按基本直接费的1.6%计算。
第二个缺陷,在科学试验费上让利不明智。科学实验费也是有弹性的费用,根据工程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决定此项费用的高低。在合同中放弃该项费用,不仅会把承包商的工程利润吞掉,而且还会带来大量的额外实验,影响承包商的正常施工,这是承包商始料不及的。所以如果承包商向业主提供让利优惠条件,应选择变动费用小的项目以及风险性不大的工作内容,以避免做出太大的牺牲。
第三个缺陷,材料费用规定的不可调性表明承包商的市场敏感性差。在工程建设施工中的所有资源中,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是最为敏感的,也是变化最大的。工程施工周期越长,材料风险越大,加之材料设备占总价的45%~65%,比重最大,如果材料费包死不调,在通货膨胀的市场环境下,承包商必亏无疑。
通过以上几项合同条款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时,除非对施工现场及施工地地基及地质情况十分了解,否则千万不可贸然签订对承包商十分不利的总价包死的合同条款。同时,对作为优惠条件的工作内容亦要谨慎考虑,不然的话,必将给承包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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