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某电站交通公路项目因合同缺陷导致工程索赔

某电站交通公路项目因合同缺陷导致工程索赔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设计院于2001年3月与某承包单位签订了某电站施工交通公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土工试验及其质量控制的合同,合同总额35万元。乙方的责任是向甲方提供试验资料及试验报告,委派有经验的试验人员6名到现场进行试验工作,合同工期13个月。尤其是签订分包合同,更是要有合同风险意识。但对试验合同而言,工程量的减少只能减少这部分的现场取样数量,而不可能减少试验项目,因此,该设计院签订的合同是不利的。

某电站交通公路项目因合同缺陷导致工程索赔

【案例背景】

设计院于2001年3月与某承包单位签订了某电站施工交通公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土工试验及其质量控制的合同,合同总额35万元。合同责任:甲方(即施工单位)为乙方(即试验单位)提供场内交通,提供试验所需要设计资料,每月按3万元进行中期支付。乙方的责任是向甲方提供试验资料及试验报告,委派有经验的试验人员6名到现场进行试验工作,合同工期13个月。该设计院实施合同后发现所签的合同对自己不利,但为时已晚,他们要为失误签约付出经济代价。

【问题提示】

合同的内容及形式要受到工程内容及形式的影响,合同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工程寻求合适的合同类型,不能凭经验办事。尤其是签订分包合同,更是要有合同风险意识。

【分析与评价】

(1)由于乙方的签订合同人员对该合同的工作不了解,以往没有签订公路工程合同的经验,不知道公路质量控制的范围及试验的项目,更不了解抽样的频率均比水电站多,大大增加了试验工作。(www.xing528.com)

(2)由于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问题,中途更换业主、更换监理,造成原材料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以及一些标准试验均因更换监理单位而不得不重新检验和试验。

(3)由于更换业主的原因,造成中途停工两个月,工期延长7个月,该设计院派驻现场试验人员、试验设备既不能撤离,又不能充分利用。

针对上述原因,该设计院提出索赔10万元,但经过反复谈判和协议,最终只达成4.5万元的索赔协议。甲方的理由是:工期虽然延期7个月,但中期停工2个月,停工期间,乙方大部分人员可以撤离现场,只留一人看现场设备即可。更换业主后,业主将原施工段分为两段,由两个施工单位分别施工,与该院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由于工程量减少了1/3,因此,甲方要扣除工程量减少的试验费用。但对试验合同而言,工程量的减少只能减少这部分的现场取样数量,而不可能减少试验项目,因此,该设计院签订的合同是不利的。

工程服务项目的分包合同,既受业主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和管理方式的影响,又受承包商主合同的制约,在这双重压力下,作为分包商的确是合同弱势的一方,处于被动的地位,这就更需要分包商具有很强的合同管理能力,更要警觉合同缺陷和陷阱,加大对合同风险的控制,惟有如此,分包商才有可能分得工程项目“盘中剩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