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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与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合同实施两个多月后,税务部门要求承包方以17%增值税上缴,而不是合同规定的3.24%建安税,使盈利变为亏本。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原则,合同的合法性要求使双方都不可越过这一禁区。合同签约前,甲、乙双方均要对合同相关情形进行调查,力争避免合同内容的漏项及责任界定不清,应体现合同内容完整性原则。

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与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合同项目:某电站建设安装项目500大钢模板制作合同

合同签订时间:2000年10月

合同签订时情况:

(一)业主有利情况

(1)业主与某企业合资建有一专业模板厂。

(2)三家投标:A家报价5500元/t;B家报价9000元/t;中标方(乙方)报价7900元/t。

(3)三家企业施工任务严重不足,而且A家企业将一个月内与业主签订近4000t金属结构制作安装任务。

(4)承包商代缴税,需上缴3.24%建安税。

(5)中标原则,不以最低价中标。

(二)承包商不利因素

(1)2000年几乎停工,2001年无定向任务。

(2)对异型钢模制作缺乏一定的感知认识。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

税务部门不承认3.24%的建安税,要求必须以17%的增值税上缴。

【问题提示】

承包商在合同中涉及纳税问题时,对该条款应严格界定,对于合同中承包商应交纳的税种、税率要规定得十分清楚,并且还要有纳税漏税的保障条款。(www.xing528.com)

【合同分析】

该合同对业主十分有利,他们充分利用其优势,实行了如下策略:

事先与A家鉴定了另外4000t金属结构制作安装意向性协议,使其无暇顾及钢板制作。但又同时要求A家必须投标,于是A家权衡利害,最终以牺牲他人利益为代价,以极低的不可能的标价报出。

揭标后,乙方知道报价后,异常焦急,并被特别告知进行第二次报价,单价限于6500元/t左右,如以此单价承接,则另外再签订500t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于是乙方企业的领导、技术总工、预算工程师、成本工程师进行紧急磋商,预算工程师认为钢模板制作单价不能低于8200元/t,第一次投标报价已压低。最后为了争取合同,让职工有饭吃,达成一致意见:

(1)将预算中利润标准降低到3%。

(2)不计机械台班费。

(3)将间接费降低到7%。

于是钢模板制作单价降低至7400元/t,后经双方冷战达月余,甲方考虑到工期不能再拖,以7400元/t标价签订合同。

但合同实施两个多月后,税务部门要求承包方以17%增值税上缴,而不是合同规定的3.24%建安税,使盈利变为亏本。乙方不得不进行索赔。

以上是一个小项目的合同签订过程,从中可以领悟到以下几点感受:

(1)招投标市场急需规范。市场交易不规范,签订合同的公正、公平原则就得不到体现,承包商签订有利合同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就得不到保障,可以说招投标市场越是规范运作,对签订双赢的合同越有利。

(2)签订合同必须采用招投标示范合同文件,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水利水电示范合同文本体现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平衡,以此起草的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承包商的重大合同风险。因此承包商在商签合同时,要求业主按示范合同文本格式提供合同草案是必要的。

(3)甲、乙双方必须熟悉有关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相关法律。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原则,合同的合法性要求使双方都不可越过这一禁区

(4)合同签约前,甲、乙双方均要对合同相关情形进行调查,力争避免合同内容的漏项及责任界定不清,应体现合同内容完整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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