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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承包商签订不利合同,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及索赔案例与分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商尝到了签约把关不严的苦果。承包商的经营目标应该是,既能中标,又能签订有利的合同。承包商经过一年多的跟踪,夺得此标。承包商经过合同审查,提出了三个问题。于是,承包商签署了有缺陷条款的协议。为此,中此小标后,为扩大战果,才签订了一份有缺陷条款的合同。对承包商而言,有利的合同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业主发慈悲恩赐的,而是承包商通过中标签约的有利地位,在谈判中据理力争、维护自身权利而得到的。

某承包商签订不利合同,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及索赔案例与分析

【案例背景】

1999年10月,某承包商与某业主签订了某电站地下房扩建交通洞开挖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78万元,虽然法律顾问参与了该合同的审定工作,为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评估,但由于各种条件的综合影响,最终签下了一份含有对承包商不利条款的合同。承包商尝到了签约把关不严的苦果。

【问题提示】

承包商的经营目标应该是,既能中标,又能签订有利的合同。但这种两全其美的事情,对于一个长期未能找到工程的承包商来说是很难做到的。他们的选择往往是只要能中标,其他都好说。

【分析与评价】(www.xing528.com)

该电站装机容量3.6万kW,距县城56km,对外交通是水运,陆上仅有一段5km长的从码头—住地—施工现场的施工便道,无地方车辆及其他单位车辆通行。承包商经过一年多的跟踪,夺得此标。双方经协商,业主同意增加混凝土喷护、浇筑及锚护工程,一并签署协议附加在中标合同中,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承包商经过合同审查,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合同、协议书、招标人文件签章不一致的问题,即合同主体问题,如有的文件签某县电力局,有的签某县某电站指挥部。由于该工程是利用合同中移民资金,故承包商要求以正式文件澄清,对方予以满足。二是合同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如承包商提前工期,每提前一天奖2000元,而拖后一天,则罚5000元等。类似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经协商予以修改。三是后续增加的标外工程,其工程量、单价、工期均未确定,应通过协议予以确定,但该意见在承包商内部没有被决策者采纳,理由是:工地只有承包商一家正规单位,在施工中只要与监理和业主的关系搞好了,在工程量及单价上都可得到好处。于是,承包商签署了有缺陷条款的协议。

由于该工程交通十分不便,施工条件恶劣,使承包商成本上升,如购买一个普通零件及生活物资都需乘船到县城,来回路程需要两天,路费、搬运费就高得惊人。而上述量、价未定的缺陷条款,由于业主领导易人,使承包商与业主的良好关系中断,业主要求新增工程按定额算,然后下浮至高于民工队的水平,对此,承包商无法接受。如浇筑所需的水泥(砂子可就地解决),在县城购买为12元/包,而运到工地的费用就达30元/包,合计成本达42元/包,而业主只愿计为30元/包,即600元/t,对此承包商无法承受。双方现场管理人员为此对立,后来,经双方多次谈判,终于以承包商放弃该新增工程而结束。承包商虽未开工干该项工程,但为此在开工前一并调进了设备和人员,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并因无法接受对方的价格而主动提出不干,也就无法要求索赔。

该承包商主要是由于生产经营效益指标连年下滑,人均收入从1996年的1.1万元滑至1998年的0.78万元,几年未中一个标。为此,中此小标后,为扩大战果,才签订了一份有缺陷条款的合同。应吸取的教训是,签合同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的评审不能走过场,应安排责任心强、专业能力水平高、敢于坚持原则的合同管理人员来把好关。在合同评审中,不能留有双方都可利用或有不同理解的条款,合同内容应尽量明确,否则,就会给施工带来不利影响。对承包商而言,有利的合同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业主发慈悲恩赐的,而是承包商通过中标签约的有利地位,在谈判中据理力争、维护自身权利而得到的。维权意识在商签合同中显得尤为重要,承包商没有理由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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