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水电站金属结构安装合同总价4500万元。在投标阶段,由于承包商没有其他工程可干,急于拿到该工程,因此在某些合同条款上没有认真研究,对于有些明显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也没坚持让业主更改,给以后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以及索赔处理都带来了很多不便。
【问题提示】
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经常碰到苛刻的合同条款,处于欲签不行、欲罢不能的境地,最终被迫无奈还得签。此类条款会给承包商带来哪些严重后果呢?
【分析与评价】(www.xing528.com)
在合同中,关于进出场费是这样规定的:进出场费为合同总价的8%,承包商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后支付进场费的30%,待第一套发电洞事故门安装完成后再支付进场费的50%,其余20%在工程完工撤出场地后支付。从这一条款不难看出,该规定对承包商是不利的,因为,工程开始前承包商要进行大量准备工作,如临时设施修理、购买机械设备和材料等,这些活动需要大量资金。进出场费总额为4510万元×8%=361万元,进场时只付30%即108万元,这就需要承包商投入大量的垫付资金,不仅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还会增加施工项目成本,减少经济收入。
支付条款中规定:工程款的支付以每项工程为单位,在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对承包商进行支付。该条款更是承包商难以想像和不可接受的,但是由于当时投标时的激烈竞争,承包商没选择,被迫接受这种对自己明显不利的合同条款,结果导致承包商垫资一年半,款额高达上千万元之多。因为根据条款规定,一项工程包括该工程从开工直至结束的全部过程,再加上水利安装工程时间上的持久性,一项工作如闸门安装从基础底坝、门槽轨道、二期混凝土回填到闸门安装完成,有的要持续两年之久,所以该条款给承包商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很大的。
索赔条款中规定:由于该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承包商不得因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对业主提出索赔。该条款是一条明显的限制承包商权利条款,即限制承包商的索赔范围。施工结果表明,增加的工程量是原工程量的1/5,给承包商带来了难以想像的经济损失。
由以上各条款不难看出,一个不利合同对承包商带来的损失是多方面的,也是难以估量的。要想使项目施工获得成功,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必须要有一个有利的承包合同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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